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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甲骨刻辞的发现和研究,把我国古史研究推进到一个新天地。然而,甲骨刻辞作为一种文献史料,须以两项研究作为前提:一是将破碎的骨版和龟版尽可能地缀合,二是尽可能详细地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类刻辞的占卜主体为谁,时代孰早孰晚,并确定各自的具体年代范围。
董作宾在1933年提出的甲骨刻辞的五期分类法,在甲骨研究史上曾起过划时代的意义,以致今天《甲骨文合集》和《甲骨文合集补编》仍基本按他的五期分类法编排(只是把他原分的第四期中的一部分刻辞改为第一期附)。他的分类法是以推定每类刻辞所属王世(亦即“断代”)为目的而提出来的,但是后来的研究表明,他提出的十项标准实际上并不能起到科学断代的作用,而是把不同性质的刻辞和不同时代的刻辞混在一起,造成断代上很大的混乱。
李学勤在1957年首先提出了应该把甲骨刻辞的分类和断代“分为两个不同步骤”的正确意见,而且明确提出“同一王世不见得只有一类卜辞,同一类卜辞也不见得属于一个王世”。后来的甲骨刻辞分类研究,逐渐从根据贞人为主转向以字体为主。这是因为字体比贞人名有更大的泛用性,而且根据字体能够更加细致地实行分类。黄天树《殷墟王卜辞的分类和断代》(1991)对殷墟的以王为占卜主体的甲骨刻辞作了根据字体的全面分类,共分出20个字体类型。李学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1996)则对包括“非王卜辞”在内的全部殷墟甲骨刻辞主要根据字体作了分类,共分为28个字体类型,都比董作宾原来的五期分类法大大地细致化了。而且,由于近年来在殷墟新的考古发现,像花园庄东地甲骨刻辞这样的新的字体类型不断出现,以及分类研究的不断细致深入,根据字体分成的类别,还会越来越多。
从甲骨刻辞分类研究的实践历程来看,用字体作为分类根据的分类已逐渐得到学界的承认。从前,有的研究者习惯于用董作宾所说的单个的“字形”和笼统的“书体”作为分类标准,而并不细心体察我所主张的“着重于总结每类卜辞在特征性字形和用字习惯上的特有组合关系”,从而把根据字体进行的分类说成是“眼花缭乱”、“玄之又玄,机深莫测”。也有人虽然赞同根据字体而进行分类,像杨郁彦《甲骨文合集分组分类总表》(2005)按黄、彭的分类标准对《合集》的各版刻辞逐一分类,却因为未能正确掌握标准,而出现大量的误判。这其实也说明,用字体作为分类标准的研究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总结、完善,以便于一般研究者都能掌握和使用。
崎川隆的博士论文《宾组甲骨文分类研究》是一项根据字体对《甲骨文合集》中近二万片宾组甲骨的尽穷性分类,共分为四大类,细分为10小类。这项工作,由于是逐片细致考察、描摹甲骨,按严格的工作程序确定类别,还要进行精确的统计,所以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这项研究成果,不仅对赞成按字体对甲骨刻辞进行分类的研究者,提供了逐片的分类结果,而且,通过这次分类实践,对每一小类的特征性字体的具体特点,特征性字体的特有组合关系,都有详细的总结,使读者对这种分类方法能方便而切实地掌握。更可贵的是,他还深入研究了各类甲骨在“字排”和“版面布局特征”上的特点,使有字而不出现特征性字体的甲骨也能有根据地归属于一定的类别。在宾组甲骨的分类上,已经可以说是做到了极致的地步。比黄天树和彭裕商每类字体只列出一个特征字表、举若干代表性甲骨,显然是重大的进步。为了这项研究,他总共花费了五年时间,一心扑在工作上,几乎到了足不出户的地步。对于这样一位投身于中国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献出青春年华的外国朋友,我情不自禁地产生深深的敬意!
我特别欣赏他在分析每类甲骨的特征性字体时,采用列表比较的办法来使读者掌握特定单字的形体特点。比单纯用文字说明更容易使人领会观察字形的微妙之处,打破过去那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传授方法,使人真正抓住要领,透彻理解。
由于崎川隆在文中讨论方法论时,提到了“林沄的考古类型学字体分类”,而且还谈到了“之后的研究中考古学类型学方法的变质”,所以,我还想借此机会谈谈我对“考古类型学”的理解。
现在的中国考古学者谈类型学(typology),大多和一般的分类研究相混。而且即使认为类型学是研究遗存形态演变顺序的学问,也大多主张遗存的分类是排序的前提。实际上,在这种方法的创始人蒙德留斯那里,typology固然是一种分类研究,却是一种很特殊的分类研究。在他的《东方和欧洲的古代文化诸时期》一书的第一卷《方法论》(据滕固中译本《先史考古学方法论》)中,他指出这种研究首先是要确定一系列的“联类”(SERIE=series),即不同形态的连续演变的序列。才能知道哪些差异是在演变中有意义的,可作为“体制”(type,即类型)的特征,而用以划分类型,哪些差异可以忽略不计。蒙氏特别指出,联类中相近的两种“体制”,在外行看来“不能认识其间的差别”,而两头的“体制”,普通一看“就象毫无渊源关系”。由此可见,在蒙氏的分类研究中,最基本的是从不同形态的遗存,找出一个个连续演变的序列,方能确定分类的准则。至于怎样才能知道所排出的序列确实是在年代上先后依次出现的呢?他认为需要从不同形态特征的共存关系来检验。如果从共存关系验证了某一种联类和另一种(或更多种)联类确实是多次出现平行演变的现象,则这一联类才可以认为确实在年代上有早晚之别。
由此可见,这是一种特殊的研究遗存的相对年代关系的方法。和一般的分类法决不可混为一谈的。
我在1984年发表的《小屯南地发掘与殷墟甲骨断代》一文中,正是用师组大字卜辞→师组小字卜辞→宾组卜辞的多种单字有互相平行的演变关系来论证这三类字体是一个“联类”,并由这种观点才分出了一批卜辞在字体上属于师组和宾组之间,提出了“师宾间组”这样一个新的字体类别。而且还进一步用“卜辞行款”、“前辞形式”、“记事刻辞”、“王亲卜”等方面,从师组大字到宾组卜辞也有平行演变的现象,从而论定宾组卜辞和师组卜辞有早晚关系。如果进一步扩展到和出组卜辞的关系,则由于宾组卜辞在多方面和出组卜辞密切衔接,从渐变的观点看,决不容师组插入宾组和出组当中,因而从类型学观点来看,既然出组明显晚于宾组,则师组只有早于宾组一种可能了。在该文的后半部分,则用同样的方法,通过提出“师历间组”,把历组卜辞和师组卜辞也建立起演变的关系,进而论证了师组→师历间组→历组一类→历组二类→无名组→无名组晚期→黄组是在字体上连续演变的“联类”,而且用“钻凿形式”、“骨臼整治”、“记事刻辞”等方面和字体有平行演变的现象作佐证,论证这样一个“联类”也有时代早晚的不同,所谓“两系说”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类型学的方法之上的。
因此,如果有“林沄的考古类型学字体分类”,应该是把殷墟甲骨字体看成两大“联类”,并从字体演变有两大序列的观点来划分阶段性的字体类别的方法。
若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类型学,像黄天树进一步把宾组卜辞细分为宾组一类、典宾类、宾组三类;崎川隆又进一步在师宾组、宾组一类、典宾组和宾组三类这四组卜辞之间依次增加了过渡①类、过渡②类、过渡③类,都同样是使师组→师宾间组→宾组→出组这样一个“联类”(亦即连续演变的序列)进一步精细化。所以,并不能因为黄天树在分类标准上没有崎川隆精确,就说黄天树在类型学方法上变质了。对彭裕商的分类也应作如是观。
我个人至今仍坚持认为,类型学作为考古学中一种研究遗存相对年代的方法,是对于层位学而可以起相对独立作用的方法。目前按字体进行分类而确定的各类甲骨刻辞,可以排列成两大演变序列,因而只要有个别的确凿无疑的层位关系可以证明序列中某两个环节的年代早晚关系,那么全部所有环节的相对早晚关系也就可以确定。在这样的前提下,根据每一类字体甲骨中出现的祭祀对象的称谓和商王世系互相对照,才能科学地确定每类甲骨的确切年代范围。
至于殷墟甲骨的字体为什么会呈现连续演变的现象,我本来的考虑过分简单:认为是单个刻手字体早晚演进和有师承关系的新刻手在字体上对旧刻手的摹仿和嬗变。实际上,在研究字体分组的实践中,我自己分出的无名组的左支卜系和右支卜系反映了有两个同时供职的刻手,张世超研究师组卜辞的字迹,认为师组小字A类的刻手是师承师组大字■类刻手的,师组小字B类的刻手则是师承师组大字肥笔类刻手的。这都提出了同一时期可以有两个或更多刻字的问题,这次崎川隆的研究也提出了并非单个刻手的设想,至于把非典型师宾间组又分为A~E五类,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提出了新的问题。因此,如何从字体的分组进一步探索殷墟王卜辞中的刻手和师承关系,仍须在假设——验证的反复过程中继续探索前进。
甲骨断代学的继续前进,首先取决于分类的精确化。崎川隆这项研究在宾组的进一步分类上跨出了有创新意义的一大步,但个人的研究毕竟还需要更多和他一样的有志者的同类工作的验证,才能成为甲骨界可以共同使用的成果。而且,希望有更多和他一样的有志者,对历组和出组以下的各种甲骨刻辞也进行穷尽性的按字体分类。当然,如果有朝一日,能够对全部的殷墟甲骨刻辞按“两系说”的字体分类重新编辑一部新的合集,将会是甲骨学和先秦史研究的一大盛事。那时,人们对崎川隆这样在这种新的合集的编汇中起过重大作用的研究者,是决不会忘记的。
(《宾组甲骨文分类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12月出版,定价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