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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明清赋役情况的力作 ——《明清赋役全书》序节选 发布时间:2011-4-12 0:00:00   作者:郭润涛  
    中国古代田赋和徭役的编派与征收,除需要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及其机构之外,总是需要借助一套册籍制度来实现。明洪武十四年(1381),政府令天下府州县攒造“黄册”。可无论是田赋还是徭役,十年一造的黄册,都不能适应历年所发生的民户人丁、田地的变化,再加上各级政府历年的加征加派,州县每年的钱粮征收,还需要另外编造实征册。而随着赋役征收的改革,登记赋役征收数据的册籍也需要相应变化。正统年间出现的均徭法,时称“均徭册法”;正德年间出现的十段提编法,又称“十段册法”,都说明了这种情况。明中叶,在各地编造的诸如鼠尾册或虎头鼠尾册、徭里册、徭里会计册等等,都是因役法改革而形成的徭役实征册。

    明清时期,州县征收田赋和徭役,实际依据的是这些“实征册”。这些实征册,在明中叶被称之为“白册”。“白册”之谓,系相对于“黄册”而言。自万历九年(1581)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之后,由于省府州县的赋役制度基本统一,实征册籍的名称,也渐渐统一命名为“赋役全书”。《明神宗实录》记载:“诏减湖广长、衡、荆、辰、靖等府,铜、五等卫,永顺宣慰司军饷,米二千九百石有奇,银七千六百两有奇。酌为定数,刊入《赋役全书》。从抚臣李江之请也。”时在“万历十三年四月丁未”。这是《明实录》关于《赋役全书》的最早记载。不过,“赋役全书”之名并非万历九年之后才有。至少在隆庆、万历之际,赋役册已有“赋役全书”之名。赵镗撰《衢州府知府韩公邦宪墓志铭》,记韩邦宪在浙江衢州府知府任上的政迹,说:“其他事不胜书,其大者则《两浙赋役全书》是也。”(焦竑《国朝献征录》卷八五)韩邦宪任衢州知府,始于隆庆年间,万历三年卒于任上。可见,在万历九年之前,“赋役全书”就用之于题名赋役书册。在万历九年之后,各省编造赋役书册,也没有完全统一到“赋役全书”一名。万历三十九年(1611),江西省所汇刊《赋役全书》,其编纂体例所仿,是《两浙赋役录》。另外,扬州海防兵备副使熊尚文等主持编纂的《重订赋役成规》,书成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虽名曰“成规”,实际上是扬州府的赋役全书。

    其实,对于赋役册籍,不能拘泥于其名称,而要看其内容。作为明朝一代定制的“黄册”就是赋役册。“黄册”是完全自下而上编造的。而《赋役全书》所体现的似乎恰好相反。它是先制订上下各级衙门的各种开支款目及其定额,尔后确定各州县的征收量。在一条鞭法采取编造《赋役全书》之后,“黄册”并未废除,仍然按照十年一大造的制度继续存在。清承明制,清朝也继续以十年为期攒造黄册。但是,到康熙七年(1668),清朝下令停止黄册的攒造。这是因为黄册作为赋役征收册籍的功能,已被《赋役全书》所取代。从法典的意义上说,赋役全书与黄册处于同等的地位,都是国家最高的赋役征收依据。然而,《赋役全书》并不是“黄册”的直接演变,而是从明中叶一系列的徭役实征册和赋役书册,即所谓“白册”直接演变而来的。明朝后期所编造的《赋役全书》,也曾经有过实征册的意义。

    进入清代之后,清朝一方面为了征服全国,实施横征暴敛,另一方面也着手编制《赋役全书》。顺治三年(1646),清朝即下令各直省“拟定赋役全书”。有清一代,各州县征收地丁钱粮,确实一直以《赋役全书》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向民户所征收的钱粮以《赋役全书》为限。各种名目的加征加派,一直存在。同时,各州县也往往因为年成的歉收而有减征,也有因豁免拖欠的钱粮而蠲免。州县征收钱粮时有增减,因而还需要编造实征册。其实,从明末以降,《赋役全书》实际上只是一些常规款额的解支册,是实征的一个依据,但不是全部的依据。

    总之,明清两代的《赋役全书》,留存至今还不少。据《中国古籍善本书目》所收,尚有八十余种。现在,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编辑出版《明清赋役全书》,分辑影印藏于国家图书馆的六十来种赋役册籍,为这些珍贵史料的广泛流布提供了机会;也为读者的阅读和利用提供了便利。

    (《明清赋役全书》,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定价21 000.00元)
(来源:古籍新书报 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