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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动、王朝统治与州县官的行政日常(下)——读冯贤亮著《明清江南的州县行政与地方社会研究》 发布时间:2016-4-8 15:46:34   作者:杨 茜  

  对于易代之初,江南地方士人所感受到的动荡与不安,是史料中常可见到的内容。吴江汾湖午梦堂的主人叶绍袁即记录道,弘光元年中秋节后,从苏州城来的人向他描述昔日繁华的“吴中”在今日的遭遇:“方基山塘,吊桥南濠,以至枫桥,庐舍毁烬。阊门皋桥,竟日或有一人行动,亦剃发着耳。浒墅如荒原旷野,巷无居人。至无锡一路,古道寒塘,行舟绝迹,凄然之象,所不忍言者也。”(《天寥年谱别记》)衙役的下乡骚扰,也是常态。侯峒曾的日记提供了细致生动的“宛转于刀山剑树”之下的苟全生活图景,尤其关于侯岐曾依赖新衙门中的衙役与官府周旋、应对衙役借口勒索的艰难筹措,还有清朝官府对剃发程度的区分及罪等的规定,都是了解新政权伊始,基层政权如何推行统治的重要窗口。这是以往研究中很难看到的。侯氏为了家族生存,被迫不断向州县官府的衙役、讼师或者兜售士人特权的人寻求庇护的现实,也意味着清政权在太湖流域全面渗透的速度之快及其稳固程度。在政治变动下,州县政权对新王朝统治确立所做的工作可见一斑。

  湖州于江南水乡而言是稍特殊的。地形地貌上,其一境兼有平原水乡和低丘山地两种地表形态。再者,从地方防卫来看,湖州南卫杭州,北巩苏州,是西边安徽广德、建平等地往来江南的必经之地。因此湖州府各县的行政显得非常重要。

  作者在湖州府境内,设计了两个非常重要的主题,一是太平天国战乱之后,地方社会权力的构成问题;二是国家垂直控制系统下,不同层级政权间的秩序问题。即作者不仅仅就地方谈地方,而是将国家的统治与变动,投射于湖州一地来描述与论析,将一切大而宏观的论题落实在具体的地点、事件、人物中。

  首先,“国家—社会”或“中央—地方”的二分法,以及为西方学者津津乐道的“精英(乡绅)自治”或“地方自治”,一度是明清史研究中引起热烈争论的框架视角。然而对明清中国,尤其是对政治力量较早、较好渗透的江南地域而言,国家力量的体现其实无处不长官(直隶州知州)或管理一个直隶厅的副长官(直隶厅同知或直隶厅通判)的管辖之下。但在地方社会的实际操作中,州县官与上级长官的关系处理,有时并不是上述“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局面。地方行政实践与制度描述的差距再次呈现。以清代湖州知府宗源瀚与下辖的长兴县知县赵定邦之间的故事为例:作为一位受到过朝廷及吏部表彰的知县,赵定邦以骄矜之态对待新任的知府宗源瀚,常常推迟甚至搁置宗知府的工作要求。宗源瀚虽然恼火,但碍于赵定邦的功绩,只能通过通禀更高一级浙江省的巡、按、道长官,来表达自己的难处与不满,再借以向赵定邦施压。总体来看,知府并非“亲民之官”,权力亦有限,更多的是发挥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在真正面临县级的棘手问题时,需要借助更高一级国家权力结构的力量,方能得以解决。府与县的关系,是以往学界较少探讨到的问题,也许与知府一级官员留下的行政内容的资料太少有关。因此宗源瀚自编的文稿《颐情馆闻过集》,以及对其的开发利用,便显得十分重要。讨论明清江南社会,当然不能抛开乡绅阶层。正如书中引日本著名明清史学者滨岛敦俊所概括的:江南是非宗族性的乡绅社会。在明清时期的江南,尤其自明代中期以来,依赖于科举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乡绅阶层,是地域社会中除官府之外的主要力量。无论是日本学者提出的乡绅借助优免权建立起来的“乡绅的大土地所有制”和进一步形成的“乡绅统治”,还是西方学者特别关注的“精英(乡绅)自治”、“公共领域”问题,都是以江南乡绅为主要的论说对象和证据。在地方上广泛占据着文化、财富以及政治影响力的乡绅,是州县官必须谨慎处理的对象,如著名的官箴书《福惠全书》,单列有“待绅士”一款,专门介绍如何与当地乡绅相处。在日常的行政中,乡绅一方面是州县官推行重大行政工作的依靠。像书中所勾勒的万历年间的江南大水灾,州县官动员本地乡绅出粟赈饥,是重要的救灾方式。此外,乡在。从朝廷到省,再到地方的府、州、县,明清国家的垂直控制体系,一直完好地维持着,即使是在经历了太平天国战乱之后,地方控制的系统,依然保持着有效运转。书中挖掘到的同治十年“广、建反乱”事件,透过官府对匪徒的追缉和处理可以发现,巡检与保甲制度,于太平天国之后,同样承担着地方控制的重要角色和实际效用。各级官吏也采取了比较积极的措施,从朝廷到地方上下配合,跨政区的合作很顺利地得以展开。然而,一般被认为是代表地方力量的绅士阶层,在湖州地方饱受太平天国战乱的打击后,却始终隐忍、漠视,噤声不言。同样的情形,也可以从湖州府归安县埭溪镇战后秩序恢复的过程中看到。这些细致的个案研究,显示了与传统研究中针对省府级城市或超级大镇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有很大的不同。占据广大帝国绝大部分空间的州县、市镇,在太平天国之后,乡村权力发生了什么变化,甚或到底有没有变革——湖州地方的事例,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例证。相信这并不是孤例。国家权力系统的完整与有效、地方绅士的情绪与行动,以及“地方”到底应该落实到哪一层级,乡村社会中的“自治”是否真的存在,抑或仅仅是幻景?乡绅集团到底能不能作为“自治”的代表?这些根底性的问题,仍是有待检讨与思考的,也是本书作者着眼于地方、但仍始终关怀“国家论”叙述的努力方向。

  其次,州县官员乃一方“父母官”,但其权力是有限的。不消说生杀予夺的大权,诸如救灾赈荒、重大案件、大型工程等事务,州县官都没有绝对的裁决权,必须向上级官员、皇帝呈报审核。涉及跨县、跨区域的水利、缉盗等事宜,还需要不同州县间的合作。故州县行政,不是一地一县的范围,而是牵涉到与上级、与同级之间的协作。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指出:中国地方政府的行政是高度集权的。在一省之内,每一级政府都在上司控制下;所有层级都在省级最高长官的统一管督之下。县长官(知县)在府长官(知府)或直隶州长官(直隶州知州)或管理一个直隶厅的副长官(直隶厅同知或直隶厅通判)的管辖之下。但在地方社会的实际操作中,州县官与上级长官的关系处理,有时并不是上述“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局面。地方行政实践与制度描述的差距再次呈现。以清代湖州知府宗源瀚与下辖的长兴县知县赵定邦之间的故事为例:作为一位受到过朝廷及吏部表彰的知县,赵定邦以骄矜之态对待新任的知府宗源瀚,常常推迟甚至搁置宗知府的工作要求。宗源瀚虽然恼火,但碍于赵定邦的功绩,只能通过通禀更高一级浙江省的巡、按、道长官,来表达自己的难处与不满,再借以向赵定邦施压。总体来看,知府并非“亲民之官”,权力亦有限,更多的是发挥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在真正面临县级的棘手问题时,需要借助更高一级国家权力结构的力量,方能得以解决。府与县的关系,是以往学界较少探讨到的问题,也许与知府一级官员留下的行政内容的资料太少有关。因此宗源瀚自编的文稿《颐情馆闻过集》,以及对其的开发利用,便显得十分重要。

  讨论明清江南社会,当然不能抛开乡绅阶层。正如书中引日本著名明清史学者滨岛敦俊所概括的:江南是非宗族性的乡绅社会。在明清时期的江南,尤其自明代中期以来,依赖于科举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乡绅阶层,是地域社会中除官府之外的主要力量。无论是日本学者提出的乡绅借助优免权建立起来的“乡绅的大土地所有制”和进一步形成的“乡绅统治”,还是西方学者特别关注的“精英(乡绅)自治”、“公共领域”问题,都是以江南乡绅为主要的论说对象和证据。在地方上广泛占据着文化、财富以及政治影响力的乡绅,是州县官必须谨慎处理的对象,如著名的官箴书《福惠全书》,单列有“待绅士”一款,专门介绍如何与当地乡绅相处。在日常的行政中,乡绅一方面是州县官推行重大行政工作的依靠。像书中所勾勒的万历年间的江南大水灾,州县官动员本地乡绅出粟赈饥,是重要的救灾方式。此外,乡绅发挥官场人脉与经验的优势,在协助制定救灾策略方面也有非常大的作用,南浔乡绅朱国祯和嘉善乡绅丁宾、陈龙正即是很好的例子。这是官、绅通力合作的一面。另一方面,乡绅也是地方利益的强势争夺者,他们内部之间、与官府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疆界错壤主题中,为了给本县、本家族争夺利益,嘉兴、秀水、嘉善三县的乡绅各自结成利益集团,互用手段,更不惜违规触法,还一度造成嘉兴知府等一批地方行政官员辞职。这些乡绅中即包括在水灾中表现“无私”的丁宾。疆界错壤本是政区划分中客观产生的问题,但掺入以乡绅为领袖的地方利益争夺,甚或混淆视听,事情便变得无比混乱复杂起来。再如较少人关注的江湖坍涨问题,同样是在利益驱动下,地方豪强、乡绅与官府各怀“鬼胎”,展开博弈。国家课税要求与地方私利的矛盾,为州县行政的施展带来不少困难。

  总而言之,将州县行政推行与地方社会结合起来的视角,是一个有着巨大开拓空间的研究方向。在这个主题下,能够容纳非常多的研究内容,尤其可以就某一类行政工作,深入剖析,观察官府自上而下的操作,与社会自下而上的应对问题。对于明清江南而言,官府、乡绅、民众基于不同层面的利益诉求,在不同事件中或合作或对抗,地方社会的复杂性凸显。但这一切都在变动中保持着平衡。正如作者所总结的,经过全书对明清两代地方州县在法令推行、疆土管理、社会整顿、利益分割、危机控制、灾害应对、赋役负担等问题的系统分析,可以看到江南区域内州县官府与数量庞大的各类地方绅士间的合作与力量平衡,官民关系的适当调和,社会稳定机制的时刻完善。在此基础上,官府对城乡社会的全面控制得以实现,从而保障了社会的平稳与持续性,也使富庶的江南社会保持了长期的发展态势。(完)

  (《明清江南的州县行政与地方社会》(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3 月出版,定价:118.00 元)

(来源:古籍新书报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