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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令法到天下法 发布时间:2014-5-27 9:11:26   作者:高明士  

  春秋时代以前的法制,是用礼刑表现,也就是属于礼、刑二分时期,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云云,即指此事;《荀子·富国》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也寓有此意。战国时代,由于礼崩,贵族沦没;另一方面,法家刑书的律令应运而生。云梦秦简中,除在商鞅变秦后到秦始皇年间呈现大量的秦律以外,也有“犯令”、“废令”之语(见《法律答问》),而“秦律十八种”的律文中,也有“犯令”、“不从令”之语;这个“令”,也就是律,只是当时属于单行法规,所以《史记·杜周传》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代,将单行法规的诏令,按其重要程度,编成令甲、令乙、令丙等类;相当于诏敕集的,简称为令。就成文法而言,令可视为律的追加法,或谓副法,违令时与违律一样须受处罚。因此,战国秦汉期间,是为律、令不分时期,同时也是礼刑合一时期。到了西晋泰始律、令(268),律与令成为相对关系,同时自汉以来主张礼(德)主刑辅说,也在此时获得初步落实,到唐朝乃作一总集成。

  基于此故,拙书所谓律令法,指令典成为完整性的法典而与律典成为相对关系的法典体系,其事始于西晋泰始律、令(268),完备于隋唐律、令(583—907),代表一统中国时期(268—907)的法典体系。但西晋泰始律、令的成就实肇始于曹魏律、令,而西晋末到隋初期间,中国又陷入南北长期分裂,此期成长有限;另外,唐朝安史乱后,实际转衰,律令政治亦渐流为形式化,法律形式渐由诏敕凌驾一切,宋代以后更为明显。但就形式上的律令政治而言,可延伸至明初洪武年间,此后乃由律典、律例及会典取代。因此,就律令法的实施而言,较具体可谈,辄为西晋及隋唐而已,尤其盛唐时期。所以七、八世纪是中国法制成就最为辉煌时期,在同时期的世界史是无可伦比的。也因此之故,在七、八世纪之际出现“东亚文化圈”(或曰“中国文化圈”),同时在法制方面也有“法文化圈”(或曰“中华法系”)的成立,这是在东亚文化圈发展过程中,很受瞩目的一个成果。

  立法原理方面,在汉武帝实施独尊儒术后,诸儒不断鼓吹建立礼(德)主刑辅、失礼入刑的法则,初步实现于西晋泰始律、令(268),而确立于隋唐律、令。就这个意义而言,西晋至隋唐可说是先秦以来儒学在礼律方面最具体的实践,并非如学界一般所说已经转衰。

  律令法适用于中国本土,中国本土以外的“天下”(尤其东亚地区),中国则另有一套政治秩序的运作原理。这个运作原理,也是自殷周以来经过长时期的摸索,在古代经典指导下,至隋唐时期分别予以具体实施。这样的天下秩序,从法制的观点而言,笔者暂名之为“天下法”,有别于今日所谓的“国际法”。明清时期,中国再度稳定强盛时,又付诸实施,实是中国史上极为特殊的历史事实。

  清末民初,在帝国主义侵略下,中国人信心崩溃,乃至出现反传统运动。此时虽有一连串的改革,力图振作,不免矫枉过正。其中抛弃传统最为彻底者,厥为传统法律与教育制度。由于教育在养成国民内在的心智,法律则约束国民外在的行为,于是从意识形态到行为准则皆丧失民族特性,百多年来迄今,一直未再摸索出属于自己民族特性的制度,迷失、盲从、违反伦常,经常成为社会乱象,这是很严重也是很严肃的历史课题。就学界本身而言,历来缺乏立足传统而加以反省,尤其掌握学术资源乃至决策者,教育学界如此,法学界亦然。就传统法史而言,不论国内所实施的律令法,或对外所实施的“天下法”,每以负面评价,实非持平之论。最近甚至有以为“国家法成为‘外来法’”的法制危机感,提出呼吁,值得注意。

  (《律令法与天下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12月出版,定价:42.00元) 

(来源:古籍新书报 2014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