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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修养与古籍整理
----——有关官制点校证误四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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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来同志《典章制度与古籍校勘》一文(刊《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第178期),援引邓广铭先生治史必须掌握“四把钥匙”(目录、年代、地理、职官)的箴言,说明了掌握“四把钥匙”对古籍整理同样重要。我颇有同感,而且特别痛感到官制修养对古籍整理的重要性。在翻阅与本人科研项目有关的一些经点校出版的古籍时,发现不少校点失误,正是失足于官制知识准备不够,像《司马光奏议》(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卷三八《乞以十科举士札子》中一段话的标点:“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内举三人。”点校者没有弄懂宋代什么叫“职事官”、什么叫“寄禄官”、什么叫“职”,而妄下雌黄,把所有官名都当作职事官一口气点下去了,结果当然是难以使人卒读。正确的标点应是:“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内举三人。”类似的情况决不是个别的。又如西湖书社1981年出版的《武林旧事》,对“阁”与“閤”不加区别,凡是有关东、西上閤门司的官名,如 閤门祗候、閤门宣赞舍人、閤门使等等,统统误排为“阁门”。甚至在校点卷七《册皇后仪》一节时,太傅摄册使,奉制授典册,这册使是太傅权摄官,按说,这是不难理解的。可是点校者对原稿的刊误“删使太傅某、副使太保某,奉制授皇后前备物典册”一字未予更动,误“册使”为“删使”也不之觉。这难道也是偶然的吗?恐怕不是。我以为这与点校者的官制知识水平有关。唯其如此,就不容易发现古籍中官制方面存在的讹误;同时,也不把官名或官制术语等作为古籍整理的一个难点来看待,有点“轻敌”。当然,已整理出版的古籍中有关官制方面的点校失误,并非都像上引两书那样出现较多的“硬伤”;但是,它却反映了一个必须引起普遍重视的问题:点校水平与官制知识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掌握“官制”这把钥匙,才能进一步提高古籍整理的水平。杭州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姜亮夫教授就曾建议为研究生班开设《中国古代官制史》课程,这是很有远见的。姜先生认为,培养古籍整理研究队伍,必须注意加强官制知识方面的训练。我想,如果全国所有高等院校的中文、历史、档案系及古籍整理研究所、室与古典文献专业、图书馆专业都能开设《中国古代官制史》课程,其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这是掌握“职官”钥匙十分重要的途径。其次,出版界组织、规划出版一批官制方面的一般性、专门性工具书;在此基础上进而联络国内各有擅长的官制研究学者与专家合力编写全景式(即不限于以解释正式官司、官名为主)的《中国官制大辞典》,对改变目前古籍整理工作者碰到官制方面的难题(如别名、术语费解)找不到便于查检的词典式参考书的困境,同样是很重要的。国外,已先走了一步。1980年,日本出版了日中民族研究所编的《中国历代职官辞典》;又如美国,1986年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华帝国官名辞典》。尽管这两部辞典水平参差不齐,并限于以解释正式官司、官名为主,属一般性职官辞典,但它们已给国外汉学家、读者了解中国官制提供了很大便利。国内,对此事也已开始重视。书目文献出版社首先打破建国三十多年来的沉寂,出版了《简明古代职官辞典》,分量虽较小,只有1455条,但这是一个好兆头。据了解,河南、上海都在准备出版职官辞典。而且,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别具战略眼光,正在组织类似《宋代职官简称别名词典》这样专门性的以及包含职源、正式官司官名、职官术语、简称别名这样全景式、综合型的官制辞典。可以预期,随着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官辞典的陆续出版,“官制难”的情况可望有所缓解,从而将有助于古籍整理水平的提高。除此以外,我们古籍整理工作者本身,对官制知识掌握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古籍整理质量的高下这一问题,思想上要有足够的重视。为此,笔者汇集近年来随手摘录的一些有关官制方面点校失误的例证,借《简报》宝贵的版面,予以刊布,期以和同行们共勉,并就教于方家。

   (1)【清】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页84:“仰山洼每至十月十五日,八旗合操,演九进十连环,前锋护军统领跑交冲马,已成俗例。” 按:“前锋护军统领”系“前锋”与“护军”统领,即前锋营统领与护军营统领的简便叙述,应于“前锋”下加顿号以示区别。《清史稿•职官志》四《武职》:“前锋营前锋统领,正二品。……护军营护军统领,正二品。”

  (2)【清】阮葵生《茶余客话》卷一《明内阁诸臣》(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59年版):“阁中有文渊阁印。印文独异诸司。凡封进诏草登答章疏用之。不得下诸司。其下诸司者。以翰林院印诸司上。内阁亦称翰林院。” 按:“以翰林院印诸司上”不通,标点有误。此段话原意为:明代内阁用二印,一为“文渊阁印”,专用于“封进诏草、登答章疏”;一为“翰林院印”,专用于行下诸司。而诸司上内阁之文字,亦称翰林院。此句标点应作如下调整:“……其下诸司者,以翰林院印。诸司上内阁,亦称翰林院。”可引〔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翰林权重》作佐证:“内阁辅臣,俱系词林,至今上任、视事仍在翰苑。凡文移俱以‘翰林院印’行之。”

  (3)【清】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页9:“御门大典……当年每月逢五、十两日,皇上出至乾清门门罩之下,居中而立,……右立者吏部堂官,以次即文选司掌印,及专司御门事之册库、前北直甲(文选司中管股司员)主稿司官,故昔年此股最重要。”

  按:“前北直甲”,系清代吏部文选司所属册库之下的一子司。“册库”下设的东甲、广东甲、前北直甲、后北直甲、前江南甲、后江南甲共六甲,“前北直甲”为册库中一子司而已。上引一段文字,原义盖指御门大典时,吏部文选司之管股司员即册库前北直甲主稿司官,按故事立于文选司掌印之后,而非整个册库与前北直甲主稿司官都须赴仪排于文选司掌印之次。故此句“及专司御门事之册库、前北直甲”中之顿号当删。《道咸以来朝野杂记》页10:“六部各司组织,以吏部文选司为最繁重。所属分……曰册库(内分东,广东,前、后北直,前、后江南六甲),掌汉京官铨补,及外省实任官员迁调。”

  (4)【元】熊梦祥《析津志》(辑佚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页27《中书省兵部题名记》:“署官之名额,稽前政岁久而不可考,即以今之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及幕宾主事、历官次叙,勒诸坚珉。” 按:“幕宾主事”下之顿号可删。缘“历官次叙”系幕宾主事以上至兵部尚书诸官吏的总括语。

  (5)《宋大诏令集》卷一六三《新定三公辅弼御笔手诏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华书局1962年版):“尚书省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多不须置。” 按:宋人已指出,政和改官名,宰相蔡京主之。蔡京不学无术,误以唐太宗曾任尚书令为宋太宗,致尚书令虚位,故诏文有“多不须置”之文。尚书令在唐、宋前期,名义上均为三省长官,属宰相官。读诏令,体察它的本意,应为“尚书省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须置。”《宋大诏令集》之点校有误。“已”字,系据《宋史•职官志》补入。中华书局标点本《宋史•职官志》一《尚书令》点校正确,今转引之:“政和二年,诏:‘尚书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官已多,不须置。’然是时说者以谓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按:宋太宗陵名)未尝任此,盖时相蔡京不学之过。”〔宋〕洪迈《容斋随笔》卷十二《三省长官》:“中书、尚书令,……唐初遂为三省长官,居真相之位,犹列三品。……入国朝,其位益尊,叙班至在太师之上……。蔡京改侍中、中书令为左辅、右弼,而不置尚书令,以为太宗皇帝曾任此官。殊不知乃唐之太宗为之,故郭子仪不敢拜,非本朝也。”《宋史•太宗纪》一:“行开封尹,再加兼中书令。”

  (6)《宋史•职官志》(中华书局标点本)六《东、西上閤门》:“建炎初元,并省为一,其引进司、四方馆并归閤门,客省循旧法,非横行不许知閤门。绍兴元年,帝以宋篯孙藩邸旧人,稍习仪注,命转行横行一官,主管閤门。” 按:建炎初并省官吏,东上閤门司与西上閤门司合并为一司,引进司、四方馆分别并入閤门司与客省司,而非将引进司与四方馆统统并入閤门司。上引标点本《宋史•职官志》标点显然有误,致使“循旧法”之主语“閤门司”易为“客省”,窜改原意。故上句标点应作如下调整:“……其引进司、四方馆归閤门、客省。循旧法:非横行不许知閤门。……”《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五之一○:“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知东上閤门使韦渊言:横行五司未遵依元丰旧制,欲乞将西上閤门、引进司、四方馆并归閤门、客省,其三司印记、案牍、条令、什物并閤门、客省随事拘收,内人吏依职次拨填閤门、客省,余人并罢。”〔宋〕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后集》卷五五《知閤门事•事类》:“绍兴元年,诏主管閤门宋篯孙转行横行一官,落‘权’字。上曰:‘篯孙乃藩邸知客,稍习閤门仪注,而法非横行不许知閤门,故与进横行一官。’”

  (7)《梦溪笔谈选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卷九《人事》一《苏合香丸》:“王文正太尉气羸多病,真宗面赐药酒一注瓶。”注一:“王文正,即王旦(957—1017年),宋大名莘县(今属山东)人。文正是他的谥号。太尉,秦汉时最高武官,后常用为对高级武官的尊称。” 按:“太尉”自秦汉以后并非都为武官之尊称。在宋朝政和二年(1112年)改武官名之前,至东汉建武二十七年(51年)均为三公官。唐、宋(政和之前)三公官,为加官,地位崇高,未必是武官的尊称。即如王旦之称“太尉”,系任宰相时之加官,王旦是文臣,岂能谓“王文正太尉”之“太尉”是武官的尊称呢?《宋史•王旦传》:“天禧初,进位太保,为兖州太极观奉上宝册使,复加太尉兼侍中,五日一赴起居,入中书,遇军国重事,不限时日入预参决。……旦复求避位,帝睹其形瘁,悯然许之。以太尉领玉清昭应宫使,给宰相半奉。”〔宋〕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官考》一《太尉》:“宋循历代之制,以太尉与司徒、司空并为三公,政和时罢之,复周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以太尉本秦主兵官,定为武阶之首,正一品。”

  (8)【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卷七:“仪制:宰臣、使、相出使到阙,百官城外相见,赞请对拜。” 按:“宰臣”即宰相,“使、相”应为“使相”,不当用顿号将其隔为“使”与“相”两官。《宋会要辑稿•仪制》三之一七:“(景祐)五年八月,閤 门详定合班杂座仪: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上为宰相或谓之宰臣),亲王,使相(枢密使、留守、节度、京尹兼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9)【清】夏燮《明通鉴》(中华书局1959年版)卷五九,嘉靖二十七年四月:“是月,直隶巡按、御史吴相言……。” 按:直隶巡按御史为一官,“直隶巡按”下之顿号当删。《明史•职官志》四:“按明初制,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

  (1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卷六八,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丁酉:“内藏库言旧制宣取物色,皆降御宝,凭由取破,近因条约库务,亦令经由三司,望再降诏旨,止令尚书、内省勾检。从之。” 按:“止令尚书、内省勾检”为“止令尚书内省勾检”之误,“尚书”下之顿号当删。同上书卷六三,景德三年六月辛酉:“令有司铸‘尚书内省出纳印’。初,宫禁市物每给缗钱,用内侍省都知司印,因循为弊,改为御宝。至是,……乃更铸焉。”〔宋〕周必大《玉壶杂记》卷中:“淳熙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某因奏自来宰执兼领书局,至是内尚书省批出局名。”

  (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五,皇祐五年九月:“是月,入内都知张惟吉等言,备员中省与閤门著望,颇同奏子恩,止从诸司使例。乞比閤门使例……。” 按:此句标点有误。入内内侍省都知张惟吉自谓“备员中省”,其“著望”(位遇)与閤门官“颇同”,但今“止从诸司使例”云云,意嫌不足。故上引文句之标点应作如下调整:“是月,入内都知张惟吉等言,备员中省,与閤门著望颇同,奏子恩止从诸司使例。乞比閤门使例……。”

  (12)【宋】范镇《东斋记事》(中华书局1980年版)卷二:“殿前司捧日、天武军司、龙卫步军司、神卫马军司谓之上四军。合左右厢,厢各三军,……。” 按:此句有错简,点校者未予校正。宋禁军上四军为:殿前司捧日、天武军司,侍卫马军司龙卫军司,侍卫步军司神卫军司。上文“龙卫”错入步军司,“神卫”错入马军司。应将“龙卫”移置“马军司”之后,并删去“步军司”下之顿号,又于“神卫”下添一顿号。重新标点如下:“殿前司捧日,天武军司,步军司神卫,马军司龙卫,谓之上四军。”〔宋〕王应麟《玉海》卷一三九《宋朝四厢军》:“殿前司有捧日、天武左右四厢,马军司有龙卫左右厢,步军司有神卫左右厢,各有都指挥使。”〔宋〕王益之《职源》引《东斋记事》:“殿前司捧日、天武,马军司龙卫,步军司神卫,谓之上四军,各有左右厢。”南宋时人王益之所见到的《东斋记事》版本,所述上四军无误,可纠中华书局点校本所据《宋山阁丛书》之库本的错简。又,“合左右厢”当依《职源》所引《东斋记事》改为“各有左右厢”。

  (13)【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中华书局1983年版)卷中:“每五日,文武朝臣厘务、令厘务并赴内朝,谓之‘百官大起居’。” 按:“厘务”官与“不厘务官”相对而言,上引文字中“令厘务”显为“不厘务”之误。《职源》:“不厘务官:不司案牍,空尸禄俸。”

  (14)【宋】李攸《宋朝事实》(国学基本丛书,商务印书馆版)卷十三《仪注》:“勘箭官乃伏奏云。左右金吾列驾仗。勾盡都知。具官臣姓名。对御勘同。” 按:标点者未花力气推敲查对有关史籍,上文“左右金吾列驾仗”为“左右金吾引驾仗”之误,“勾盡(尽)都知”为“勾画(画)都知”之讹,均滑过去了,致歪曲原意。且勾画都知下不当断句,应与“具官臣姓名”连读。《宋会要辑稿•礼》一四之三五:“勘箭官乃伏奏云:左右金吾引驾仗、勾畫(画)都知具官臣姓名,对御勘同:某雄鹘箭谨奉閤门使进入诸司……。”《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二之一三《金吾衙仗司》:“金吾衙仗司,有左右金吾引驾仗,掌殿内宿卫、车驾巡幸勘箭喝探之事。……其属有左右仗,……勾画都知、节级……等。”

  (15)《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点校本)卷二,建隆二年十一月壬申:“宴宰臣……,诸军、厢主军指挥使以上及诸道进奉使于广政殿……。” 按:“诸军、厢主军指挥使以上”一句,当指三个阶级的军事长官:诸军主(军都指挥使,别称都校),厢主(四厢都指挥使),军指挥使(军之下所属每指挥长官为指挥使)。上引《长编》一句标点有误,宜于“厢主”下添入一顿号。〔元〕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卷二九一《后周纪》二,太祖显德元年三月庚子:“按薛《史》自五季至宋,武官有军主、厢主。”〔宋〕高承《事物纪源》卷六《抚字长民第三十一都厢》:“四厢都指使,……时谓之厢主。”《宋史•李万全传》:“隶护圣军为骑士,累迁至本军都校,与田景咸、王晖等从周祖入汴,号一军主。”《宋史•职官志》六《殿前司》:“每军有都指挥使、都虞候,每指挥有指挥使、副指挥使,每都有军使……。”

  (16)《宋史•兵志》(中华书局点校本)卷十:“(元祐五年)七月,军头引见殿前、马步军司拣到御龙诸直人材事艺应格,并补逐直将、虞候、赐杖子。”《宋史•兵志》一:“每都有军使(步军谓之都头)、副兵马使(步军谓之副都头)、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 按:上引《宋史•兵志》有两处误点,即把“将虞候”分解为“将”、“虞候”两官,非是。《嘉定赤城志》卷一八:“(台州禁兵)雄节第六指挥……节级四十人: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一十人。”《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四、五:“十将一万四千九百六十五人,将虞候七万六百一十三人,承局二万四千四百一十人,押官七万七千四十七人,计一十八万七千三百九十五人。”

  (17)【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国学基本丛书,商务印书馆版)乙集卷十《四川大制司结局》:“董舍人居谊为贺生辰。使至沃州而还。继而贺登位。使真舍人德秀。正旦。使李舍人垕继。抵盱眙。金不克迓。” 按:标点者不辨“贺生辰使”、“贺登位使” 、“正旦使”为宋朝廷所遣国信使,乱点一气,使读者莫名其妙。此句应点校为:“董舍人居谊为贺生辰使,至沃州而还。继而贺登位使真舍人德秀、正旦使李舍人垕,继抵盱眙,金不克迓。”《宋会要•职官》五二之二《奉使》:“(淳熙)五年三月十三日,枢密院言:吏部乞自今差奉使金国正旦、生辰使副并三节人从,合得酬赏,并与减三年磨勘。”五二之八:“盱眙军言:泗州牒报,来岁正旦、生辰人使彼此权罢。”《宋史•真德秀传》:“迁起居舍人,……兼太常少卿……充金国贺登使,及盱眙,闻金人内变而返。”

  (18)【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1年版)卷三十《学士拜命》:“入本院上事,宣徽院告报敕仪,鸾宿陈帟幕。” 按:此句原意讲翰林学士入学士院上任,宣徽院依故事通报须举行“敕〔设〕”仪式,由仪鸾〔司〕陈设帟幕,作好准备。因点校者未解宋代职官术语“敕设”,又未谙“仪鸾司”之职掌,致此句标点大误。且看〔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十五《翰林学士院》所载:“入本院上事,宣徽院告报敕设,仪鸾宿陈帟幕,大官备珍馔,设上尊酒,茗果毕至,赴是设者……。”《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四七:“帝曰:‘学士之职,清切贵重,非他官可比。’故事:赴上有敕设及弄猕猴之戏。”《宋史•职官志》四《卫尉寺》:“仪鸾司掌供幕帟供帐之事。”据此,上引点校本《宋朝事实类苑》的这段文字,可重新点校为:“入本院上事,宣徽院告报敕设,仪鸾宿陈帟幕。”

  (19)【宋】叶梦得《石林燕语》(中华书局1984年版)卷二:“元丰五年,官制初行,新省犹未就,仆丞并六曹寓治于旧三司。司农寺、尚书省及三司使廨舍,七月成,始迁入。新省揭榜曰‘文昌府’……。” 按:元丰五年行新官制,复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尚书省官治须新建,尚书省左右仆射及尚书左右丞,六部,暂住已经撤销的旧三司、三司使廨舍与旧司农寺、旧尚书省廨舍。此段标点失误,致出现“司农寺、尚书省及三司使廨舍,七月成,始迁入”这样不符史实的内容(元丰新制,三司废罢)。应改为:“元丰五年,官制初行,新省犹来就,仆、丞并六曹寓治于旧三司、司农寺、尚书省及三司使廨舍。七月成,始迁入,新省揭榜曰‘文昌府’。”《长编》卷三二五,元丰五年四月丁丑:“又诏尚书省寓旧三司”,注引庞元英《文昌杂录》云:“以时有营缮未毕,凡寓治四所:一旧三司,二旧司农寺,三旧尚书省,四三司使廨舍。”

  (20)【宋】邵伯温 《邵氏闻见录》卷一:“普曰‘……节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欲治之,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安矣。’……于是更置易制者,使主亲军;其后又置转运使、通判使,主诸道钱谷;……。” 按:宋代无“通判使”官,但有“通判”(通判州军事省称)。此处“其后置转运使、通判使,主诸道钱谷”中“通判使”下之逗号,当移置“通判”下。《宋史•职官志》七《通判》:“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

  (21)《石林燕语》卷六:“殿前司与侍卫司、马军步军为三衙,其实两司。而侍卫司都指挥使外,又分置马步军都指挥使尔。殿前司亦参马步军,而总于都指挥使,故殿前司都指挥使、副都虞候,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副都虞候,与马军步军都指挥使、副都虞候,两司三衙合十二员,分天下兵而领之,此祖宗制兵之大要也。” 按:此句标点多处失误。如按今之标点,两司三衙指挥长官为:殿前司都指挥使,殿前司副都虞候,侍卫亲军与马步军都指挥使与副都虞候,仅六员,与原文大相乖违。又,“三衙”指殿前司、侍卫司马军、侍卫司步军,“其实两司”系指“殿前司”与“侍卫司”。点校者于宋朝三衙兵制模糊,故未能确点。今订正如下:“殿前司与侍卫司马军、步军为三衙,其实两司。而侍卫司都指挥使外,又分置马、步军都指挥使尔。殿前司亦参马、步军,而总于都指挥使,故殿前司都指挥使、副、都虞候,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副、都虞候,与马军、步军都指挥使、副、都虞候,两司三衙合十二员,分天下兵而领之,此祖宗制兵之大要也。”(宋)欧阳修《归田录》卷一:“旧制,侍卫亲军与殿前分为两司。自侍卫司不置马步军都指挥,止置马军指挥使、步军指挥使以来,侍卫一司自分为二,故与殿前司列为‘三衙’也。”《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二之一:“《神宗正史职官志》: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各一人。”按:宋初,侍卫亲军使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后不设都指挥使、副,景德二年尚有任侍卫亲军马步军都虞候者,其后也不复设。故《神宗正史职官志》所载三衙长官止九员,原因即在此。《宋大诏令集》卷九四《责王超诏景德二年正月戊辰》:“侍卫马步军都虞候、天平军节度使王超,总握禁兵,时推上将。”

  (22)《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八《御前军器所》:“又有御前军器所。其役兵有万。全军匠三千七百人。” 按:宋制,御前军器所下置万全作坊,系军匠。国学基本丛书点校的《朝野杂记》,将“万全军匠三千七百人”割裂成“役兵有万。全军匠三千七百人”,致面目全非。“万”字下误圈之句号当删去。《宋会要•职官》一六之一二:“军器监言:近承指挥,置军器所作匠。昨在京日旧额,万全兵匠三千七百人。”

  (23)【宋】吴自牧《梦粱录》(浙江人民出版社点校本1984年版)卷九《三省枢使谏官》:“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中省门下后省,在都堂后。……承旨检详编修,在枢密院。三省枢密院监门,大门之南。”卷九《六部》:“六部,在三省枢密院之南。……吏部掌天官,依唐制,以文武有官人,分左右铨选名之:尚左、尚右、侍左、侍右、司封、司勋、考功凡七司,以掌文武注授到部推赏等事。户部,名为地官,又称民部。掌……” 按:观上引两段点校之文,可以看出《梦粱录》点校者一个特点,凡明确地书有“三省”、“七司”等总括词者,其后所列官司都一一用标点断开;凡无总括词者,都不予以标点,而是“打混仗”,让读者去猜。这样,出差错的风险似乎没有了,但这难道是对读者、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吗?根本的问题,还是要解决点校者官制修养的问题。仅仅不敢触动没有把握的文字,以避免出差错,当不是办法。即如上引“中省门下后省”与“吏部掌天官”,由于未加认真点校,就造成以讹传讹。人南宋,中书省、门下省依元丰之制,分别建中书后省、门下后省。至绍兴初,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一省,与之相应,中书后省与门下后省一度亦合为一,不久仍分置。《梦粱录》所云“中省门下后省”系指“中书、门下后省”,而不是中省、门下后省(中书省、门下后省)。因此,应易“中省”为“中书”,并于其下添一顿号。又“吏部掌天官”,不通,此处必有漏文,可据本段下文“户部,名为地官,又称民部,掌天下州郡财赋……”的体例断定。原文当为“吏部,名为天官”,“掌”字显系“名”字之误。若按点校者应尽职责,此两段文字应详加点校如下:《三省、枢使、谏官》:“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中书、门下后省,在都堂后。……承旨、检详、编修,在枢密院。三省、枢密院监门,大门之南。”《六部》:“六部,在三省、枢密院之南。……吏部名天官。依唐制,以文、武有官人分左、右铨选名之:尚左、尚右、侍左、侍右、司封、司勋、考功凡七司。以掌文、武注授、到部、推赏等事。”《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七八《中书、门下后省》:“元丰官制,门下、中书各增建后省。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四员为额。……中书后省,以中书舍人为长官,六员为额。”一之七九:“(绍兴)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门下后省言:‘本省吏额……。’”一之八三:“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中书后省减守当官一人,……。门下后省减守当官一人……。”《合璧后集》卷二七《吏部尚书•事类》:“天官吏部尚书,周之天官卿也。掌文官选举……。”《宋会要辑稿•职官》二《枢密院》:“枢密使……。都承旨、副都承旨……。检详官……。计议官……。编修官……。……监三省、枢密院门……。”

  (24)《梦粱录》卷九《诸寺》:“太府寺……总局二十有四,如诸军诸司粮审四院,左藏二库,买务卖场及编奎两司,和剂惠民四局,祗候钞引院,皆属掌矣。” 按:上列太府寺所隶官司,未加标点,给读者带来极大不便。其实,检阅一下《宋史•职官志》与《咸淳临安志》,完全可以点断,难度并不大。“诸军诸司粮审四院”,指诸军粮料院、诸军审计司、诸司粮料院、诸司审计司。“左藏二库”指左藏东、西二库,不必标点。“买务卖场及编奎(‘套’字之误)两司”,指杂买务、杂卖场,“买务”下必须用顿号断开;“编套两司”指编估局、打套局,“编”字也须添入顿号。“祗候钞引院”,系祗候库与钞引库,“祗候”下当添入顿号。对太府寺所属子司了解了,上引《梦粱录》这段文字,该如何标点,哪儿有讹误,就一目了然了。〔宋〕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六《太府寺》:“在保民坊内。……”《浙东提举郑湜续记》:“……大府总局二十有四,今虽颇省,犹剧于他寺。……诸军、诸司粮审四院属焉。……左藏东、西两库属焉。……买务属焉。……卖场属焉。比物奠贾,俾从其抵,则编、套两局属焉。……和剂、惠民四局(按:惠民局分四局,后增至五局:太平惠民南局、西局、北局、南外局、北外局)。上之赐、好,则祗候库属焉;制券之短长以通商,则钞引库属焉。”《宋史•职官志》五《太府寺》:“所隶官司二十有五:左藏东、西库……。祗候库……。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奉料,以券准给。审计司……。杂买务、杂卖场皆隶焉。……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和剂局、惠民局……。”“中兴后,所隶……编估局、打套局 (二局系拣选市舶香药、杂物等第,会其直以待贸易)……”

  (25)【宋】黎德靖编《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卷一○七《内任•孝宗朝》:“六月四日,周揆令人谕意云:‘上问:朱某到已数日,何不请对?’” 按:“周揆”,系指孝宗朝丞相周必大。“揆”为“揆相”、“揆路”等略称,指宰相官。故“揆”字下,不宜划上横线,非人名也。《朱子语类》卷一○七《宁宗朝》“祧禧祖之议,……陈君举力以为不然,赵揆亦右陈说。……先生曰:‘……近者孝宗祔庙,赵丞相主其说事,因祧宣祖,乃并僖祖祧之,令人毁拆僖祖之庙。……’”

  (26)《司马光奏议》(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点校本)卷五《论两府迁官状》:“伏望陛下因其辞让,内惟枢密使、副使不可以给谏,及郎中为之者依旧制外,其余皆不迁官。” 按:“内惟枢密使、副使不可以给谏”,不通,“给谏”系指给事中与左、右谏议大夫,此三官当与“及郎中”相连,文义方通。原意指两府(中书与枢密院)大臣,因进用宰相韩琦等,统迁一官。司马光上奏反对,希望皇帝趁两府大臣依例辞官的机会,除枢密使、副使,和给事中、谏议大夫、郎中任两府大臣者依旧制迁官之外,其余不得迁官。点校者搞错一个标点,就使意义大变。

  (27)《司马光奏议》卷三《日食遇阴云不见,乞不称贺状》:“右臣准太常礼院公文司天监奏,今年六月朔,太阳交食。” 按:“太常礼院公文”之下应加冒号,即为:“右臣准太常礼院公文:‘司天监奏,今年六月朔太阳交食。’”

  (28)《司马光奏议》卷三七《请罢将官札子,元祐元年三月上》:“又每将下有部队,将准备差遣、指使之类一十二人。” 按:点校者对宋代兵制凭想当然,乱点一气。此句应作如下标点:“又每将下有部、队将,准备差遣,指使之类一十二人。”其中“准备差遣”、“指使”为训练官。《宋史•兵志》二:“总天下为九十二将……。凡诸路将,各置副一人。……又各以所将兵多寡,置部将、队将、押队、使臣各有差;又置训练官,次诸将佐。……元祐元年,司马光言:‘……又每将下各有部队将、训练官等一二十人。’”

  (29)《司马光奏议》卷三十三《乞罢保甲札子》:“伏乞断自圣志,尽罢诸处保甲、保正、保长使归农。……其所养保马,拣择勾收,太仆寺量给价钱,分配两骐骥院坊监及诸军。召提举官还朝,其勾当公事巡检指使,并送吏部,与合入差遣。” 按:保甲、保正、保长比较熟悉,一一点得分明。可是下文“两骐骥院坊监”、“勾当公事巡检指使”等官就生疏了,干脆糅成一团,“滑”过去算了。谁也不能苛求点校者都要成为精通官制的专家,然而高明的翻译家都离不开翻字典,整理古书,能够撇开有关典章制度的史志、十通等重要史料,自己埋头一股劲地点下去吗?像上面这几个官名,只稍查一下《宋史•职官志》与《宋会要辑稿》,就可以解决。《宋史•职官志》四《太仆寺》:“左、右骐骥院左、右天驷监掌国马,别其驽良以待军国之用。……驼坊……。牧养上下监……。”“群牧司……判官、都监每岁更出诸州巡坊监,点印国马之蕃息者。”《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五一《提举保甲司》:“奏举选人或班引一员勾当公事。”至此,我们可以作如下标点:“其所养保马,拣择勾收,太仆寺量给价钱,分配两骐骥院、坊监及诸军。召提举官还朝,其勾当公事、巡检、指使,并送吏部,与合入差遣。”

  (30)《司马光奏议》卷三《三德》(以下三道札子,嘉祐六年初除谏官七月二十一日上殿。一留中,一送中书,一送察院□拣军官员)。《御臣》(得旨送中书)。《拣兵》(得旨送密院,戒拣兵臣僚)。按:嘉祐六年七月下旬司马光初任谏官,接连上了三道札子:《三德》、《御臣》、《拣兵》,并作了自注。这三道札子,一道留中不发,一道送中书门下,一道送枢密院(简称“密院”)。按说,据三道札子题目下的司马光自注,完全可以校补《三德》条下自注的一个失误,一个空白。即改“一送察院”为“一送密院”,补“□拣军官员”为“戒拣兵官员”。令人费解的是,点校者何以不用本证。

  (31)【宋】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五:“是岁九月二十七日,惠州星华馆思无邪斋 书此,段玉山端殿,汪公应辰,刻先生手书于石,笔法遒美,极可爱。” 按:点校者未及辨“端殿”为端明殿学士省称,系汪应辰所带衔;又未辨“玉山”为汪应辰之籍贯玉山县,误把“段玉山”当人名,导致标点失误。《宋史•汪应辰传》:“汪应辰字圣锡,信州玉山人。……应辰在朝多革弊事,中贵人皆侧目。……遂以端明殿学士知平江府。”此句重新标点如下:“是岁九月二十七日,惠州星华馆思无邪斋书此段,玉山端殿汪公应辰刻先生手书于石,笔法遒美,极可爱。”

  (32) 依点校体例,凡官名均不标专名线,可是有的点校本,对官名与姓名失于区别,往往一同标以专名线,也许是点校者对此不经意,未能严守点校体例。今略举数例如下:《游宦纪闻》卷九:“宝庆丙戌秋八月,渝州度史君正奉诏入京,过金陵,出其所藏坡仙涵星研,而庐山胡泳记之曰:‘研,端石,……史君以百五十缗购得之……。’” 按:“史君”即“使君”,为知州别名。点校者在前一“史君”下未标专名线,为是;后一“史君”之“史”字下标专名线,非是。〔清〕卢文弨《游宦纪闻•跋》:“书中‘使君’作‘史君’,此本可通用,见于碑刻,非误也。” 《游宦纪闻》卷十:“徐守甚照管其丧,仍遣人报范承务,范先去,已至梧州。” 按:“承务”为文臣寄禄官“承务郎”省称,非字,不当加专名线。 《湘山野录》(中华书局1984年版)卷下:“向大资敏中祥符四年十月为东岳奉册使。” 《湘山野录》卷下:“熙宁丙辰岁,交贼寇邕,郡倅唐著作子正尽室遇害。” 《续湘山野录》页72:“郑仲贤……师徐骑省铉小篆,……又学琴于崔谕德遵度……。” 《续湘山野录》页77:“玄宗赐贺监鉴湖三百里,信为盛事。” 按:以上四条,“大资”为资政殿大学士省称,“著作”为秘书省著作郎或著作佐郎省称,“骑省”为门下省左散骑常侍、中书省右散骑常侍之别称,“谕德”为太子左、右谕德之省称,其下都不当标专名线。“贺监”指唐朝贺知章,曾任秘书监,故有“贺监”之称,其“监”字系秘书监省称,也不宜标专名线。〔唐〕孟棨《本事诗•高逸》:“李太白初至京师,舍于逆旅,贺监知章闻其名,首访之。”《新唐书•贺知章传》:“字季真,赵州永兴人。……授秘书监。……有诏赐镜湖剡川一曲。”

  (33)《老学庵笔记》(中华书局1979年版)卷九:“绍兴末,予见陈鲁公。留饭,未食,而扬郡王存中来白事,鲁公留予便坐而见之。” 按:杨存中为南宋绍兴年间名将,甚得高宗信宠,封以同安郡王之爵。故史籍中或以杨郡王称之。此句标点失误,致跑出一个“王存中”来,面目全非。“扬”系“杨”字之误,“郡王”当连读,而与“存中”分开。《宋史•杨存中传》:“……代州崞县人。……存中在殿岩凡二十五载,权宠日盛……。(绍兴)三十一年,罢为太傅、醴泉观使,进封同安郡王。”

  (34)《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五《提点刑狱》:“景德中,真宗御笔六事以示近辅,三曰:‘提点刑狱支收,一人判之。开拆衙司,一人判之。凭由理欠,一人判之。’” 按:此句当于“提点刑狱”、“开拆”、“凭由”下分别添入一顿号。即开列了六个官司:提点刑狱司、都主辖支收司、开拆司、衙司、凭由司、理欠司。《职官分纪》卷十三《三司》:“理欠司……。凭由司……。开拆司,国朝三部旧名有开拆司……。衙司掌军大将差遣。……三部诸司属吏……都主辖支收司二十三人。”

  (35)《东京梦华录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版)页31:“殿之外皆知省。御药。幕次。快行。亲从官。辇官。……候宣唤。”注:“御药潘永因《宋稗类钞》八。大观间。京师和剂局一日请得内藏药库犀百数,中一株大绝常犀,因不敢用。” 按:校注者误以“御药”为内藏库所藏药草,致标点、注释均失误。“御药”为“御药院”省称,设有勾当官等官属。《古今合璧事类•后集》卷五三《御药院》:“本朝御药院,主管(按:北宋时称‘勾当’)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验方书、修合药剂,以待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凡药品,必尝而后进。”上引正文标点如下:“殿之外皆知省、御药幕次。陕行、亲从官、辇官……候宣唤。”

  (36)《东京梦华录校注》页46:“军头引见司。”注:“军头引见司王巩《甲申杂记》。祖宗旧制,后殿引公事,则军头引见司、皇城司、殿前三司祗应殿前统制诸班皇城统制亲事官引见。统制马直步直两指挥。” 按:此注所引《甲申杂记》一段文字,虽经校注者标点,仍难通读。缘校注者未能消化其中所列官司、官名,随意断或不断。宜改正之:“祖宗旧制:后殿引公事,则军头、引见司、皇城司三司祗应。殿前统制诸班、皇城统制亲事官,引见统制马直、步直两指挥。”文中所言“殿前”、“皇城”分别为“殿前司”、“皇城司”省称。《合璧后集》卷五二《御前忠佐军头引见司》:“国初,但曰军头引见司。端拱元年改军头司为御前忠佐军头司,引见司为御前忠佐引见司。”《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四之一五:“皇城司掌皇城管钥、木契,亲从、亲事官名籍。”

  (37)《梦粱录》卷九《六院四辖》:“诸司诸军粮料院,在洋沙坑七官宅废屋。诸司诸军察计院,在保民坊内旧马军教场基置院。” 按:以“七官宅废屋”为粮料院治所,不免疑惑,查《咸淳临安志》卷七《诸司、诸军粮料院》:“在漾沙坑,以七官宅废屋更为之。凡再徙。”可见,点校本所据《知不足斋丛书》之《梦粱录》有脱文。于“废屋”后宜补入“更为之”三字。又,“诸司诸军粮料院”系诸司粮料院与诸军粮料院之合写,“诸司”下之顿号是必不可少的。“诸司诸军察计院”为“诸司、诸军审计院”之讹误,审计院亦有两个,即诸司审计院、诸军审计院。《咸淳临安志》卷八《诸司、诸军粮料院》:“殿中侍御史谢谔记诸司题名:‘国初承旧制,有粮料院使。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分粮料诸司、马军、步军为三院。……元丰末,并马军、步军为诸军,与诸司为二院。……’又记诸军题名:‘诸军粮料有两员,其一分差建康,其一在行在所瑞石山,与诸司同门而居。’”卷八《诸司、诸军审计司》:“在保民坊内,旧马军司教场。凡再徙。监察御史吴博古记诸司题名:……又记诸军题名……。”

  (38)《梦粱录》卷九《阁职》:“阁门,在和宁门外,掌朝参、朝贺、上殿、到班、上官等仪范。有知阁、簿书、宣赞,及阁门祗候、寄班等官。”《武林旧事》卷一《四孟驾出》:“先期禁卫所、阁门牒临安府约束居民……。” 按:上引两书点校本中之“阁门”等皆为“閤门”之误。《咸淳临安志》卷十《閤职》:“閤门在和宁门外。”《宋史•职官志》六《东、西上閤门》:“(绍兴)五年,诏右武大夫以上并称知閤门事兼客省、四方馆事……。宣赞舍人,任传宣引赞之事,与閤门祗候并为閤职,间带点检閤门簿书公事。”

  (39)《司马光奏议》卷三八《乞以十科举士札子》:“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内举三人。” 按:职事官,指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指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指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上引一段标点大误。《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有职掌者为职事官。”《宋史•职官志》九:“《元丰寄禄格》以阶易官,杂取唐及国朝旧制,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定为二十四阶。”《石林燕语》卷五:“端明、文明、紫宸本一殿;观文虽异,而创职之意则同,四名均一等职也。明道中,既别改承明殿为端明,仍置学士,中间又设资政殿大学士、学士,则职名增多……。”《宋史•职官志》二《总阁学士直学士》:“宋朝庶官之外,别加职名,所以厉行义、文学之士。”

  (40)《宋史》(中华书局点校本)第十二册《职官制》,经笔者穷五年之力,清理出涉及官制方面的讹误和重大阙漏近千条。诸如有迄今依然开着天窗的卷一六二《职官制》二《宣徽院》:“司其条制,颁诸司工匠休假之□。”《校勘记》九:“休假之□‘之’下一字原作‘大’,笔画漫漶,不辨其为何字。” 按:查宋人徐度所撰《却扫编》卷下载:“宣徽使掌……诸司工匠休假之类。”据此,此天窗□可补入“类”字。又如《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制》九“武臣三班借职至节度使叙迁之制”一节,大段漏脱文字,点校者未知觉,总共三十七资的武臣迁转表,竟然漏却十九资,即页4030八行“供备库使”应为“供备库副使”,而同页倒五行“东染院副使”之后,应补入“洛苑副使、西京作坊副使……供备库使、礼宾使”共十九资。为省文,不再详作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