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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代,不能仅以类型论英雄——《西周金文历法断代与研究》出版 发布时间:2018-7-9 15:52:37   作者:陆勇飞 甄仕优  

  众所周知,公元前841 年即西周“共和元年”,这是现今学界认为中国明确历法编年史的开端之年。是年以降,中国历史逐年可循,典籍记载明确,各纪年系列间可互补印证。然由此上溯中国历史之具体年份,则弥迷不清,争讼纷起。以与西周“共和”紧密相关的周厉王奔彘为例,其具体年份究竟是在“共和”之前一年的公元前842 年,还是在当年的公元前841 年?《史记 · 周本纪》中未有明确记载,但在相关《世家》的记载中按诸侯纪年相推是明确的,即厉王奔彘在公元前842 年。《史记 · 齐太公世家》更是明载:“武公九年,周厉王出奔居彘。十年,王室乱,大臣行政号曰‘共和’。二十四年,周宣王立。”其明确“厉王奔彘”在“共和行政”的前一年,但现学界青铜器断代主流观点却认为“厉王(三十七年)奔彘”与“共和行政”同在公元前841年。由此,争讼产生,中国历史具有明确可推之纪年年份被定格在公元前841 年。但事实上,按司马迁之观点及相关记载,中国历史之明确纪年当从公元前858 年开始。《史记 · 晋世家》:“……封叔虞于唐。唐在河、汾之东,方百里,故曰唐叔虞。姓姬氏,字子于。唐叔子燮,是为晋侯。晋侯子宁族,是为武侯。武侯之子服人,是为成侯。成侯子福,是为厉侯。厉侯之子宜臼,是为靖侯。靖侯已来,年纪可推。自唐叔至靖侯五世,无其年数。靖侯十七年,周厉王迷惑暴虐,国人作乱,厉王出奔于彘,大臣行政,故曰‘共和’。十八年,靖侯卒,子釐侯司徒立。釐侯十四年,周宣王初立。”以公元前827 年为釐侯十四年,周宣王初立之年。则釐侯元年为公元前840 年,以学界的“次年即位”论,靖侯十八年当在公元前841 年,十七年为公元前842 年,即“厉王奔彘”之年,靖侯元年为公元前858 年。司马迁认为“靖侯已来,年纪可推。自唐叔至靖侯五世,无其年数。”其所指晋“五世”明确为唐叔、燮父、武侯、成侯、厉侯,自然不包括晋靖侯,则“年纪可推”当从晋靖侯元年开始,即公元前858 年,此才是中国历史纪年明确之开端之年,何以现公认的是公元前841 年?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是《史记》记载有问题还是我们的方法论问题?笔者认为,在否定《史记》相关记载之前,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对得出现学界青铜断代主流观点的方法论进行重新检讨。现在的断代主流结论,是以多学科应用为基础,交叉互补考察后得来的,从理论上讲具有很高的影响力。但是从各学科应用在断代中所起的作用来讲,其最根本的问题是多学科应用的侧重原则,是以考古类型学为主导原则。这就必然导致所谓的多学科应用从本质上来讲只是一种形式,其实质是考古类型学主导下的多学科阐释,主与次、取与舍的关系一目了然。类型学这一方法论一开始被应用于生物学,寻求透过生物形态多样性表象来发现某一群体内个体之间所共有的显著特征或属性,进而发现与其他群体特征或属性之间的发展、承接关系,很明显类型学就是建立在大量个体研究基础上的归纳分析法。类型学被应用于自然科学领域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可以发现一些在个体研究中不易被获得的宏观性,普遍性的特征、属性,亦或称之为规律。化学元素周期表可以说是类型学方法论在化学领域应用所取得的最有价值的成果之一。但是,自然科学领域应用类型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有的特征、属性均不是人为的特征、属性,而是由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可以说这一前提才是类型学研究结论可靠性的基础。类型学应用于考古学,称之为考古类型学,要保证考古类型学所得结论的可靠性,则必须使其研究的对象数量足够的大,这在考古学上来讲,就意味着研究对象必须包含两方面的跨度,一方面是研究对象的时间跨度,另一方面是研究对象的空间跨度。只有这两个跨度条件达到一定的满足,我们才能说由类型学得出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普遍性、标尺性,才能在这一基础上讨论被分为某型某式群体间特征、属性的传承性及演进性,以及特征、属性演进的速度变化问题。
  笔者在这里只讨论类型学应用在西周青铜器王年断代上所应注意的问题。其一,青铜器的制作除了受当时生产力水平、制作工艺、地域文化等因素影响外,最大的影响因素是器主及制作人的主观审美因素,可以说不同人员之间的审美倾向、差异并无明显的传承、发展关系,更何况还要考虑到青铜制作过程中的创新与复古,这一现象与类型学方法论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的对象有着完全的不同;其二,考古类型学的研究对象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可能对时间跨度内的全部对象进行研究,存在时间上的间断性;其三,考古类型学的研究对象受地域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对所有地域内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存在空间上的缺失性;其四,类型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类型学应用于自然科学之假设是建立在客观现象所具有的特征、属性的基础上,而考古类型学应用于青铜器王年断代之假设是建立在人为创作(纹饰、器形、工艺等)这一表象所具有的特征、属性上,这直接关系到考古类型学所得出结论的可靠性。有鉴于此,青铜器考古类型学的结论当适用于大的时空尺度上的考察,适用于大的时空尺度上的器物特征与属性的归纳,而将其应运于王年(少则数年,多亦只有几十年)的尺度上,其可靠性是不能肯定的,将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于早、中、晚三期已属勉强,何能将之更断于某一期的前段或后段,如中期后段懿、孝、夷三王积年不足穆王一世之王年,将之分为后段依据何在?晚期厉、宣、幽三世达百年以上,为何只分晚期而不再分前后段?更有类型学结果将某些器断于某王,大量器物在一大的时空尺度下的普遍性特征总结,何以能在王年断代中达于如此精微。客观地说,类型学结论只能是一个概率性的结论,即针对某一具体器物,对照于类型学特征、属性,只可以给出这一器物属于某一期的可能性大小。笔者以上讨论并非否定青铜器类型学断代合理性,只是针对青铜器考古类型学适用范围及被当作西周王年断代之圭臬作一简要检讨。
  既然青铜器类型学并非是青铜器断代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就应该为其他的断代方法提供一个平等的空间,这就是笔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论。如王年涵义,谥法问题,康宫问题,用牲问题,昭穆制度,随葬制度等等,都不应先入为主,事前勾销,而应穷尽各种方法发掘之,择其优而察之,方能实现前行,这是学术理论进步的唯一途径。
  关于西周王年断代,不应当只是以类型学特征、属性作为先决条件,而应科学利用现有青铜器铭文及其所反映的月相、史籍文献结合天文回溯等进行综合考量,类型学等结论只能作为参考。
  在此基础上,三秦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西周金文历法断代与研究》一书理出如下思路及结论:
  (一) 在现有年代明确的金文基础上,厘清特征月相术语含义;初吉,为朔日后二日;既生霸为上弦日后二日;既望为望日后二日;既死霸为下弦日后二日,均为定点。
  (二) 利用金文特征月相定义,对相关文献中用特征月相记时的事件进行天文、历法推排,确定武王伐纣起兵日为公元前1046 年12月15 日,牧野之战发生于公元前1045 年3 月15日。
  (三) 进而确定武王伐纣这一西周上限年份,确定西周积年为275 年。
  (四) 利用金文月相、人物事件系联、史籍记载、考古学观点、文字训诂、天文回溯等方法,进一步补全西周各王年起止年份;武王2年、成王33 年、康王30 年、昭王19 年、穆王34年、恭王27 年、懿王3 年、孝王11 年、夷王7 年、厉王37 年、宣王59 年、幽王11 年。
  (五) 初步建立西周历谱。
  (六) 对西周时岁、祀、年及纪元、纪年、历法、谥法等制度作进一步的讨论。
  (七) 利用部分有条件的春秋金文对西周历法进行检验讨论。
  事实上,摆脱考古类型学等一些主观因素较强的结论、观点的绝对约束,以各学科相对平等的视角来考察西周青铜器断代工作,可以更好地解决一些先前学界没能解决的问题,抛开断代结论不说,笔者认为就学术思想的多元化来讲,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西周金文历法断代与研究》三秦出版社2017 年12 月出版,定价:185.00 元)


 

(来源:古籍新书报 201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