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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孙继民(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本期主题:“古籍考古”结硕果:明代赋役黄册的新发现
光明日报史学版2012年4月12日曾刊发笔者《公文纸本:传世文献最后一座待开发的富矿》一文,文章认为,我国近代以来商周甲骨文、战国至西晋简帛、敦煌文书和黑水城文献的发现,推动了甲骨学、简帛学(或称简牍学)、敦煌学和黑城学(或称西夏学)等新学科、新学问的诞生。而在上述考古发现新材料之外还有一批长期未得到重视和发掘的新文献资源——传世典籍中的公文纸本古籍纸背文献,即古人利用公私废旧纸张背面印刷的古籍印本(也包括公文纸抄本)。有学者形象地将这项研究称为“古籍考古”。近年来,古籍纸背文献的整理研究获得了长足进展,以下三篇文章分别介绍了公文纸本古籍整理过程中在明代赋役黄册方面最新发现的重要资料。可以预期,随着这些新资料的陆续整理和公布,一定会在相当程度上刷新明代赋役黄册研究的现状,并推动明代经济史、赋役史等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三年来,笔者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上海图书馆藏明代古籍公文纸背文献整理研究”过程中除发现一批失传几百年的明代册籍文书之外,还发现了一批迥异于现存传本的赋役黄册写本文献。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是曾入藏明代南京后湖黄册库的赋役黄册正本。
这批黄册文献发现于明末毛氏汲古阁刻公文纸印本《乐府诗集》纸背。该本《乐府诗集》共一百卷,十六册,共计1336页。其中纸背有字的公文纸为1318页,明代赋役黄册为其主要内容。黄册至少涉及5个不同地域,分別为南直隶扬州府泰州宁海乡、山西汾州南郭西厢关厢、南直隶苏州府昆山县全吴乡、南直隶宁国府宁国乡和福建汀州府永定县等。涉及的大造黄册年份至少包括永乐二十年(1422)、成化八年(1472)、成化十八年(1482)、正德七年(1512)和嘉靖四十一年(1562)。
我们知道,按照明代的制度规定,黄册每十年一大造,每次攒造过程大体有六个环节:一是户部奏准、晓谕天下;二是各户依式亲供;三是攒造里册、编排里甲;四是汇编司府州县总册;五是解册收贮;六是驳查补造(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32页)。黄册的报送解贮通常是一式四份,一份上交户部,其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份。上送户部的黄册保存在南京后湖的专门档案库房“后湖黄册库”中。那么,上述《乐府诗集》纸背的黄册文献属于哪一级官府衙门保存的黄册呢?
尽管从目前纸背文献看不到直接显示黄册文献归属部门的文字内容,但我们根据其中第十三册卷七十九第14页纸背黄册文献特殊的格式和内容以及一枚印章文字的内容,可以判断它应该是户部保存的黄册正册(正本)。从图版可见,该页纸背保存的黄册文献内容与传世黄册至少有三点不同:第一,文书结构分为上下两部分,这与传世黄册只有下半部分结构不同。第二,上半部分内容共5行49字,为“一户郭迪,原驳少田地壹拾叁亩伍分,米陆斗伍升壹合陆勺。回称实在的该田地壹拾伍亩捌分肆厘,米柒斗叁升柒合玖勺”。这种包含“原驳”和“回称”等语的句式在传世黄册中从未见过,应该就是明人赵官《后湖志》记载的“驳语”。第三,在上半部文字之上钤有一方篆文朱印,印文承蒙安徽师大美术学院汪军和河北师大美术学院张宪辨识,为“管理后湖黄册关防”。这种印章在传世黄册中也从未见过。以上三点足以说明这是与现存所知传本完全不同的黄册。
印文中的“管理后湖黄册关防”是明代设于南京玄武湖的后湖黄册库的印章,其颁铸的前因后果见于《后湖志·事迹三》“管册职名”条和《明实录·世宗皇帝实录》卷七“正德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甲辰条”。根据两书记载,正德十五年(1520)六月首先由南京户科给事中易瓒题请朝廷颁授“管理后湖黄册关防”。正德十六年(1521)十月二十六日获皇帝同意,而后湖收到关防的时间是嘉靖元年(1522)六月初九日,关防编号为“天字六百八十号”。由此可见,《乐府诗集》纸背钤有“管理后湖黄册关防”印章的赋役黄册原藏于后湖,是明代户部后湖黄册库收藏的赋役黄册正本,时间在嘉靖元年(1522)以后,应是明末散出而被毛氏汲古阁利用纸背来印刷《乐府诗集》。而且,《乐府诗集》纸背黄册涉及南直隶扬州、山西汾州、福建汀州等不同地域和5个黄册大造年份,也说明黄册出自后湖黄册库。
《乐府诗集》纸背黄册出自南京后湖黄册库,这一认识的确认对研究明代赋役黄册制度起码具有两个较大的学术意义。
第一,提供了明代南京户部藏黄册正本文献存世的实物证据。据史籍记载,有明一代全国性的攒造黄册共有27次,后湖所藏黄册数量曾高达179万本以上,也有学者推断在200万本以上。但这一海量文献却在明清之际的动荡中丧失殆尽。桐城诗人方文的《负版行》曾以沉痛的笔调描述清初南京黄册散失的情景:“数年不到三山街,今春偶到多感怀。不知是何大书册,路旁堆积如芦柴。行人纷纷来买此,不论何书只秤纸。官价每斤钱七十,多买少买随人耳。借问此是何版图?答云出自玄武湖。天下户口田亩籍,十年一造贡皇都。玄武湖心绝炊爨,永无火患及鼠患。洪武至今三百年,收藏不知几千万。一从世变陵谷新,此图废阁空埃尘。”(方文:《清人别集丛刊·嵞山集》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76页)据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一书统计,此前已知的黄册遗存文书只有12种:一、明永乐至宣德徽州府祁门县李务本户黄册抄底;二、永乐徽州府歙县胡成祖等户黄册抄底;三、成化嘉兴府嘉兴县清册供单残件;四、嘉靖四十一年严州府遂安县十八都下一图六甲黄册原本;五、万历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六、万历二十年严州府遂安县十都上一图五甲黄册残件;七、天启二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四都一图五甲黄册草册;八、崇祯五年徽州府休宁县十八都九图黄册残篇;九、崇祯十五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五都三图二甲黄册底籍;十、天启元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四都一图六甲许威美供单;十一、崇祯十四年祁门县洪公寿户清册供单;十二、黄册归户底籍:万历徽州府祁门县吴自祥户黄册归户册底、嘉靖徽州府歙县程立信黄册析户册底。对于以上栾成显所列12种黄册遗存文书的性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日本学者岩井茂树对以上前11种黄册遗存文书进行了考订,并细分为供单类文书、抄底与底籍类文书、黄册原本类文书三种。他认为黄册原本类文书只有第四、六、七、八这四种(岩井茂树:《〈嘉靖四十一年浙江严州府遂安县十八都下一图赋役黄册残本〉考》)。由此可见,按照栾成显比较宽泛的标准,现今存世的黄册原本不过12种,按照岩井茂树比较严格的划分和标准,只有四种属于黄册原本。
那么,上述栾成显和岩井茂树均认可的四种黄册原本属于哪一级官衙收贮的黄册呢?从岩井茂树的考证看,他认为第六种不属于州县之类官府保存的正式文本,而是里甲之下保存的底册;第七种属于为编造正式黄册而作的草稿(草册);第八种也不是正式簿册,而是后来据“原本”誊写或改造的有关黄册文书;第四种属于嘉靖四十一年(1562)大造过程中造册的“原本”,但与第七种休宁县“黄册草册”性质类似,也不是遂安县收贮的正册。总而言之,4种黄册均非县、府、省(布政司)和户部四级官衙收贮的黄册正本。所以他在文中感叹:后湖黄册正本“今天我们已不能找出一册一叶”。如此看来,《乐府诗集》纸背黄册的悄然现身确凿无疑地证实了后湖黄册正本文献的存世,既为现存黄册文献增添了新的资源,也为以后进一步识别、认定户部黄册正册提供了实物依据和标准样本,其文物价值的珍贵和学术意义的重要不言而喻。
第二,反映了黄册“驳查补造”工作流程的细节和“驳语”内容的构成形式。驳查补造是赋役黄册上解南京后湖黄册库之后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明朝正式实行黄册制度是在洪武十四年(1381),而黄册制度的很多具体规定是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大造黄册时奠定的,对于黄册的驳查规定也不例外。此后派遣官员和监生驳查黄册成为定制,一直延续到明亡。由此可见黄册的驳查与黄册的编造关系紧密,“无赋役黄册,则天下之户口无所考;无驳语黄册,则赋役之奸弊无所查,二者名虽有异,实则相须。”(《后湖志》,第161页)黄册的驳查是如何进行的,史籍往往语焉不详,《乐府诗集》纸背黄册则提供了实物资料。除了第十三册卷七十九第14页纸背黄册文献展示的一段“驳语”之外,在第五册卷十七第8页背、第七册卷二十七第7页背,第十四册卷八十一第12页背和(梁)萧统:《梁昭明太子集》第一册第5页背,均发现有“驳语”内容的文字。其位置均是位于原黄册的上部,句式均是由“原驳……”和“回称……”前后两部分内容构成,其书写均是加粗墨笔。所谓“驳语”和“回称”反映了黄册“驳查补造”过程中的两个细节。“原驳……”是南京后湖贮册官员驳查的内容,而“回称……”就是地方里甲造册官员回复的内容。黄册“驳语”以直观形式反映的位置、句式、用语、构成以及工作流程的细节等均不见于传世史籍的记载,《乐府诗集》纸背黄册的珍贵可见一斑。
当然,《乐府诗集》纸背南京后湖黄册文献的学术价值绝不限于以上两点。像“驳语”所反映黄册攒造过程中明代基层运作体系的问题,“驳查补造”过程中形成的三种册籍问题,即留存后湖的“底册”、发往原造册衙门的“青册”和呈送中央的“奏册”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等,都与此相关,但限于篇幅,只好留待另文了。
(作者:孙继民 张恒 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师范大学)
众所周知,赋役黄册制度是明代户籍与赋役之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并与明朝统治相始终。可惜的是,数量巨大的明代黄册消失于朝代更迭中。现存的明代黄册文书,多是乡里保存的黄册底籍、草册及抄底等,而明代黄册原件难得一见。已知存世黄册遗存文书,都属于南方地区,北方黄册一件未见。幸运的是,近几年我们在进行公文纸本古籍整理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两种消失已久的北方黄册,使得北方黄册失而复得。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两种北方黄册,一属县衙所藏,一出自后湖黄册库,均为明代黄册原件。
属县衙所藏黄册,见于上海图书馆藏公文纸本《赵元哲诗集》纸背,共四册,计110页。其中多处出现“一户某某,系山东兖州府东平州东阿县”等字样,如第1册第2页背“壹户刘彦实,系山东兖州府东平州东阿县”,第2册第2页背“一户冠君仁,系山东兖州府东平州东阿县西姚”等,可知其应为山东东阿县攒造黄册。又,第2册第4页背载:“县尚德乡壹都第一图车站户,充万历拾玖年甲首”,第2册第21页背载“山屯驴夫户,充万历拾陆年甲首”。明代黄册十年一造,排定之后十年间的里长、甲首轮役次序。据此结合明代黄册大造之年推断,可知该批黄册应为万历十年(1582)所造。另,此《赵元哲诗集》为明万历十年朱应毂刻公文纸印本。朱应毂,万历十年前后任东阿县知县,曾纂修《东阿县志》,《赵元哲诗集》应即其任东阿县知县之时所刻。但印刷时间应该晚于万历十年,因其用万历十年攒造黄册刷印,必须等到此批黄册成为废册之后方可。由该书刻印地点可知,此批黄册应为东阿县所藏黄册。
出自后湖黄册的北方黄册,为山西汾州南郭西厢关厢黄册,见于上海图书馆藏明末毛氏汲古阁刻公文纸本《乐府诗集》纸背。如该书目录第11页背第2行载:“壹户田友,系山西汾州南郭西厢关厢第拾壹图”,第9行—12行载:“开除/人口正除死亡男妇六口/男子不成丁四口/田受于嘉靖/田广于嘉靖”,据此推断,此“山西汾州黄册”应为嘉靖四十一年攒造。
万历十年山东东阿县和嘉靖四十一年山西汾州黄册的发现,填补了我国现存明代黄册中,北方黄册缺失的空白,使得消失已久的北方黄册重回学者研究视线。相对于已知的南方遗存黄册,失而复得的北方黄册,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和史料价值:
一、两种北方黄册的发现,为研究明代黄册制度的演变提供了宝贵资料。例如,关于黄册攒造中的人户类别,栾成显曾据遗存黄册指出:“黄册以户为单位攒造,大的类别分为‘正管’户和‘畸零’户(又称‘带管’),家有赀财应役者为正管,鳏寡孤独不应者为畸零。”(栾成显:《赋役黄册与明代等级身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1期)在文中,他将“带管户”等同于“畸零户”,但山东东阿县黄册中明确出现了“正管”“带管”“畸零”三类人户。如《赵元哲诗集》第二册第3页背载:“正管/第九里/里长”,第二冊第22页纸背载:“带管/第肆甲/里长/下户”,第一册第7页纸背载:“畸零/第伍甲/甲首/下户”。由“带管”与“畸零”并列,可知此两类人户应非等同关系。日本学者鹤见尚弘根据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规定,推测明代第二次攒造黄册时,里甲人户中出现了介于里甲户与畸零户之间的“带管户”,其身份应是作为正管“里甲户”的替补应役人户存在(鹤见尚弘著、姜镇庆等译:《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但从东阿县黄册中可见,“带管户”本身已经编排里长、甲首,出任里甲之役了,并非仅仅是替补人户。
关于“带管户”的身份问题,我们可以结合洪武三年实行的小黄册图之法来进行大体推断。栾成显曾指出: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黄册制度相比,在每图所编人户数,所置里长、甲首数,以及里甲的职责等方面,均有差异或不同。但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来看,小黄册之法无疑已具备了黄册制度的基本框架。”上海图书馆藏公文纸本《后汉书》纸背即为明洪武三年处州府青田县攒造小黄册原件,在此小黄册中,人户类别即包含“正管”“带管外役人户”和“编排不尽人户”三类。其中,“带管外役人户”的身份为禁子、弓兵、铺兵、水站夫、递运夫、驿夫等。此类外役人户,不设里长甲首,均是归入相近里长下“带管”。而万历十年山东东阿县黄册中,同样包含此类人户,如《赵元哲诗集》第一册第30页背载:“城屯马站户,充万历拾肆年甲首”,第二册第4页纸背载:“县尚德乡壹都第一图车站户,充万历拾玖年甲首”。由此推断,赋役黄册中的“带管人户”极可能即是指此类“杂役人户”,只是已由原来的不设里长、甲首,演变为被纳入里甲体系,同样也需负担里甲差役了。这无疑是黄册制度的一大演变。
二、为研究明代税粮变化及税粮科则提供了新的史料。明代赋税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分夏税和秋粮两次交纳。“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而新发现的北方黄册,为我们研究明代税粮征收的演变,提供了宝贵史料。在已知的明代赋役黄册中,其登载的明代税粮种类基本为夏税麦、丝等,秋粮米、黄豆、钞,而《赵元哲诗集》第一册第7页纸背载:“夏税地四十亩二分/麦每亩科正麦五升,每斗带……/秋粮地九十三亩八分/米每亩科正米五升,每斗带……/马草每亩科八厘七毫,共该/棉花地一亩八分七厘六毫/花绒每亩科四两,共该七两”。其中关于“棉花”和“马草”征收在黄册中的记载,此为首见。
关于棉花的征收,传世史籍有载。明代赋税征收,基本是以麦、米为本色,代替麦、米的金、银、钱、钞、绢等为折色。洪武三十年(1397),明廷下令自洪武二十八年(1395)以前全国各地拖欠的税粮:“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并从此成为定制,户部议定的折征之法中,“棉花一斤折米二斗”(《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五)。棉绒的征收,后来逐渐应是由折色变为了与麦、米相同的本色。山东东阿县黄册中,“棉花地”的书写格式与“夏税地”和“秋粮地”等齐,表明关于“棉花绒”的征收,应不再是折色,而是等同于“麦”“米”的本色,这是明代税粮征收的一个变化。
此外,夏秋税之外,明代农民还要承担另一项赋税——草料。草主要指稻草,料包含黄豆、黑豆,均为供应政府和军队饲养的牲畜和战马。明代关于草料征收的规定,曾发生变化。洪武三年(1370)规定:“应天、宁国等六府地近京师者,各输束草,每重租田一顷十六束,轻租田倍之。池州、安庆十六府地远者,输锉草,重租一顷八包,轻租倍之。”(《明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二十三年(1390),又规定“官田每顷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运赴京,定场交纳。”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明廷进一步修改相关的征收原则,规定草与料按不同原则征派,“草于本处官司照田粮征收,料于秋粮内折纳。”(《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如按洪武二十七年规定理解,马草应是同夏税、秋粮同等地位的税粮种类,料则是包含于秋粮征纳之中。但山东东阿县黄册中,“马草”的书写格式与秋粮“米”等同,是包含于秋粮税收之中的,此与史籍记载不同,可见明后期的草料征收或许再次发生了变化。
总之,北方黄册的失而复得,弥补了我国仅有南方地区明代黄册遗存,而北方黄册处于空白的遗憾。同时为我们了解明代黄册攒造的演变、北方地区税粮的征收等问题,提供了真实生动的具体史料,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作者:宋坤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的若干典籍因种种原因流失海外,其中不乏善本和精品之作。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即是闻名于世的收藏我国域外汉籍的重要机构。长期工作于此的学者沈津最先发现了该馆所藏的汉籍精品之一,即公文纸印本《重刊并音连声韵学集成》《直音篇》(以下简称《韵学集成》等)以及公文纸抄本《明文记类》和《观象玩占》(《书林物语》,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56页)。不过,上述古籍纸背文献的具体情况,其并未详谈。
获知沈津所提供的信息后,笔者对这些公文纸本文献进行了搜集和研究。经过几年的努力发现,《韵学集成》等共二十卷、二十册,除第一卷、第一册外,其他十九册(除极少数后补纸张外)多数为公文纸本文献,数量多达2000余页,绝大部分为明代扬州府的黄册。其中《韵学集成》纸背文献涉及如皋县和泰兴县,《直音篇》纸背文献涉及江都县。
明代的黄册原件或抄件等,孔繁敏、赵金敏、岩井茂树、栾成显等专家都曾有过著录和说明,但规模如此之大,且是主要涉及扬州地区的黄册,确属罕见。该批黄册不仅数量众多,且内容非常丰富,对于明代黄册制度以及明代社会、经济等多方面问题的研究,都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下面试举几例:
其一,提供了明代扬州地区科则的具体史料。正如梁方仲等专家所说,明代黄册“编制的主要目的是在作征收赋役的根据”(《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78页),《万历会典》载其是“以凭征收税粮”,“遇有差役,以凭点差”的。因此,黄册中有关科则的记载尤为重要,这些内容成为我们了解明代赋役征收情况的重要一手资料。《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成为研究明代扬州地区赋役征收的新史料。
由于黄册十年一更造,在攒造之时,需将攒造之前十年内的田亩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同时还要将甲首、里长的服役情况载入黄册的“编次格眼”。从其所载的田亩变化以及甲首、里长的编排等情况来看,《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当攒造于嘉靖三十一年和隆庆六年。这些黄册所载的科则,为嘉靖中期以后扬州地区的赋役征收情况。
由《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的记载来看,因田地性质、地段等不同,其科则不一。以秋粮“米”为例,如第二册第10页背所载属于民田的“一则荡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伍升”;第七册第98页背载:“一则荡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贰升”;第十二册第84页背记载:“一则重租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等。而官田的科则亦不一致,如第二册第17页背记载:“一则没官荡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贰升”;第二册第116页背载:“袁成入官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肆升”等。虽然秋粮“米”的科则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黄册在登记完上述“科米”数量后,无论官、民田地,均统一登载了“每斗带耗柒合”一语。除“秋粮”外,“夏税”亦如之,且无论税粮是“米”,是“麦”,还是“黄豆”。
早在宣德八年,周忱就上奏《加耗折征例》,在江南施行了“正米”与“耗米”相结合的“平米法”赋税改革。他提出的“加耗”办法有“论粮加耗和论田加耗法”两种(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页)。到嘉靖后期至万历前期,据唐文基研究,南方的宁国、应天、镇江三府及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均出现了“官民一则起科的改革”,而与扬州府紧邻的松江府,隆庆之后也逐步实现了从“论田加耗”到“官民一则”起科的转变(《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79—183页)。《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就时间范围而言,与唐文基所言大略相当,但该黄册却反映出,扬州地区的科则与南方各地不尽相同,甚至与相邻的“松江府”也不一致。这一时期的扬州地区,科则依然众多,尚未出现“官民一则”的现象,但却出现了统一加耗的情况,而此加耗的方法,既非论粮,亦非论田。这反映出,这一时期扬州地区的赋税征收自有其特点,但似乎也表现出了统一的趋势。《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无疑为我们了解这些情况提供了珍贵史料。
其二,展现了黄册中军户、匠户、灶户等人户的登记实态。对于明代黄册所载人户的情况,栾成显指出:“各里黄册虽亦称民黄册,但实际上载有各种户籍的人户。”(《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然而,此前已知的传世黄册,对民户以外的“人户”却鲜有记载,而《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在这方面恰恰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除普通民户外,《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还记载了不少“军户”信息,相关文书共20多页。如第二册第36页背第1至6行所载:“(前缺)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厢第壹里军户,有祖吴遵与本厢力籍吴进合军,于吴元年克取苏州,收集充军。洪武叁年起,调虎贲左卫右所百户贾通下军,正德贰年解吴洋补役逃回,嘉靖元年仍解原吴洋补役,充万历贰年甲首。”由此可知,此件黄册的户头为军户吴洋,这里不仅记载其所属的具体厢里、户籍类别,还载录其从军来历,及其本人从军的时间、缘由、充任甲首的时间等信息。由此看来,作为军户的吴洋和普通民户相似,均需纳入里甲正役的编次之中,而较之普通民户的登记,黄册对军户的登记显得更为复杂。除此之外,黄册对军户吴洋的人丁、事产等的登记与一般民户并无二致。
除登记“军户”外,《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还载有很多“匠户”“皮匠户”“木匠户”“军铸匠户”“军木匠户”以及“灶户”等户籍的人户。包含以上人户的黄册册籍,在此之前鲜有所见,《韵学集成》等纸背文献展现了这些特殊人户在黄册中的真实登记状态。这对于明代黄册制度以及军户、匠户、灶户等户籍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
其三,反映了明代土地租佃关系的多样性。对于明代土地的租佃关系,传世典籍及徽州文书都不乏记载,以往学者对该问题的探讨,也主要依据以上文献展开。《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则提供了一些新的史料。明代黄册在登载有关人户田产时,往往载其变动情况,而很多土地的租佃信息因此得以保留。《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所记载的土地租佃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首先是“兑佃”。该批黄册中有关于官、民田地“兑佃与”“兑佃到”“兑到”“兑佃过割与”等的大量记载,这些记载可能都与“兑佃”有关。“兑佃”,又称“转佃”“交佃”或“过佃”等,是土地的租佃人将土地租佃权转让并获得收益的一种租佃形式。《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有关“兑佃”的大量记载表明,至少在明代的扬州地区这一租佃形式已经非常普遍。同时,通过该批黄册来看,即使同属于“兑佃”,但情况似乎也不太一致,如有的记载为“兑佃与”,有的则载其为“兑佃过割与”。如第二册第27页背记载:“一则没官陆地”,“于嘉靖肆拾伍年兑佃与拾伍都贰图朱盘承种”;第四册第90页背则记载:“一则没官陆地”,“兑佃过割与贰拾都叁图钱堂为业”。同是“没官陆地”,前者说其“兑佃与”“朱盘承种”,而后者则是“兑佃过割与”“钱堂为业”。“过割”一词本身就有过户之意,一词之差,似乎反映出“兑佃”的内容可能还是有所区别的,其中的具体细节值得引起注意。其次是《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有关土地“佃与”“佃种”等的记载,当是普通的土地租佃形式的体现。《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多种土地租佃形式的存在,反映出明代租佃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疑为研究明代租佃关系提供了新资料。
(作者:杜立晖 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