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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编辑探微 发布时间:2015-6-30 14:36:23   作者: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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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以下简称《总目提要》)是《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项目,是中国第一部全国少数民族古籍解题书目套书。《总目提要》的编纂出版,不但可以基本摸清全国各地少数民族古籍的保存与流传情况,为学术研究提供真实可靠的文献资料,而且有利于中华各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因而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笔者参与了《总目提要》的编辑工作,对其难度和挑战性深有体会,对做好这项工作也有些思考。


  定体例,抓规范,纲举目张


  《总目提要》收录的少数民族古籍种类多、文种多,编辑工作复杂,需要事先制定体例规范,以便于审读和编辑加工稿件。


  首先,从各民族卷的实际出发,摸索和制定出一套符合编辑《总目提要》稿件的基本规则,根据《〈总目提要〉编写纲要》拟定出编辑加工体例,规范了条目分类编排方法和次序,条目底本收录、选用的原则,条目内容提要的写作方式,包括研究价值、版本、开本规格、保存状态、收藏单位,图片资料等编辑加工的体例。随着编辑加工工作的展开,编辑要不断总结、修订和完善编辑加工体例,保证全套书体例的统一。


  其次,针对情况特殊的民族卷,除普遍适用的体例规范外,还要根据这些民族卷的特点,做出一些具体规定:第一,要保证条目内容提要的简明易懂,避免释文含糊繁琐,注意修改误译之处,对于释文不够流畅的地方要加以润色修改,并对无参考价值的释文作删节处理。第二,尽量保持一个民族卷内条目释文语言风格统一,保持体例的统一。第三,严格遵照尊重原著和客观著录的原则,对同一民族卷的古籍版本年代、编撰者、译者和出版者,以及同一种古籍的不同版本或抄本的同一专有名词按照原著中抄录的汉文字,保留原始形态,不作译名统一。


  定范围,选版本,有规可循


  《〈总目提要〉编写纲要》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收录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间1949年为收录民族古籍的时间节点。在加工稿件时,编辑严格按照编写纲要所规定的收录范围进行操作,同时又要考虑到各少数民族的历史特点和古籍存世情况的差异,保留那些没有确切的时间记载而又只见到后期写本的用本民族文字记述传统文化的书册条目。


  对少数民族古籍版本的选择,《〈总目提要〉编写纲要》规定了立目的原则标准。但由于各少数民族卷的情况不一,特别是资料文献较丰富的民族卷常有一部古籍版本收录繁复的现象,导致多个条目内容重复雷同。针对这种现象,编辑在加工中提出了供编撰者参考的条目版本选用的建议:第一,古籍内容和形式完全相同仅抄本不同,只立一个条目。如《蒙古族卷·书籍类(综合)》中的《二度梅》(白话小说),蒙古文译本就有13种抄本,则根据其版本、年代、译者、内容、保存状态,选择抄本中版本优良或较完整者立目,将其他抄本的收藏单位名称附在该条目后面。第二,同一古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书题者,或同一古籍而文种不同的,可单独立目。如《蒙古族卷·书籍类(综合)》涉及“四书”的古籍条目就有《御制翻译四书》(两部)、《蒙译四书》、《蒙汉合璧四书》、《女子学校四书》等,均单独立目。第三,同一部古籍的不同版本分别立目的,在各条目名称后括注版本。第四,同一部古籍的翻译作品,如果译者不同,保留不同译者的条目,作为比照研究的参考资料。这些操作性建议不仅使编撰者在统稿阶段抓住了挑选古籍条目的侧重点,而且使条目更具概括性。


  重特色,保风格,注重传承


  《总目提要》各少数民族卷有各自的特殊性。编辑在加工稿件时既要注意保持各民族卷的统一共性,又要兼顾各民族卷的特点,从而使每个民族卷都保有各自的民族风格和特色。编辑要做到既认真提出问题,修改时注意本民族卷的整体风格和体例,又注意各编各小类之间的差别,准确记录各少数民族古籍的形态。例如,《蒙古族卷·书籍类(综合)》中的许多古籍为两种以上民族文字的对照本、合璧本,涉及的民族文字形态多样,有标音形式,即用其他民族字母或音标标记蒙古语语音;有记写形式,即用汉字记写蒙古语;有音写形式,即在汉字或蒙古文旁用满语语词记录读音,用汉字音写蒙古语原文;有注音形式,即在藏文、维吾尔文栏下附满文注音。这些民族文字形态反映了有关民族在语言文字、历史文化等领域的相互影响和交融关系。编辑本着尊重古籍原貌的原则,将这些复杂的语言文字形态还原并记录在条目中。这些也正是少数民族古籍的历史和研究价值珍贵之所在。


  (作者单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