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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保护长期工作的里程碑 发布时间:2014-5-16 16:00:47   作者: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首要任务,是全面开展古籍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基础,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由政府组织、参加收藏单位最多的全国性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明确了古籍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对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2011年12月,文化部下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办发[2011]518号),进一步落实了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根据文化部2011年518号文件精神,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拟订了《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范围、内容、原则、步骤、办法、成果和经费。目前进行的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通过每部古籍的身份证—“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和相关信息,建立古籍总台账,全面了解全国古籍存藏情况,开展全国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各级政府对古籍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规定了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三个主要步骤:一、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二、在古籍普查登记基础上,编纂出版馆藏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三、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的前提下,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编纂出版本省古籍分类联合目录《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编纂出版《中华古籍总目》统编卷。

  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得以扎实推进。古籍普查已在除台湾、港澳之外的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普查内容除汉文古籍外,还包括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特别是于2010年分别启动了新疆古籍保护和西藏古籍保护专项,因地制宜,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研制的“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已覆盖到全国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并进一步研发了“中华古籍索引库”,为及时展现古籍普查成果提供有力支持;截至目前,已有11375部古籍进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浙江、江苏、山东、河北等省公布了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古籍分级保护机制初步形成。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是古籍普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旨在摸清家底,揭示馆藏,反映古籍的基本信息。原则上每申报单位独立成册,馆藏量少不能独立成册者,则在本省范围内几个馆目合并成册。无论独立成册还是合并成册,均编制独立的书名笔画索引附于书后。著录的必填基本项目有:古籍普查登记编号、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及存缺卷数。其他扩展项目有:分类号、批校题跋、版式、装帧形式、丛书子目、书影、破损状况等。有条件的收藏单位多著录的一些扩展项目,也反映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上。目录编排按古籍普查登记编号排序,内在顺序给予各古籍收藏单位较大自由度,可按分类排列古籍普查登记编号,也可按排架号、按同书名等排列古籍普查登记编号,以反映各馆特色。

  此次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克服了古籍数量多、普查人员少、普查难度大等各种困难,也得到了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者的极大支持。在古籍普查登记过程中,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各省古籍保护中心为此举办了多期古籍普查、古籍鉴定、古籍普查目录审校等培训班,全国共1600余家单位参加了培训,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培养了大量人才。同时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中,也锻炼了普查员的实践能力,为将来古籍保护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出版,将摸清我国古籍家底,为古籍保护和利用工作提供依据,也将是古籍保护长期工作的一个里程碑。

  (《天津图书馆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全3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定价1900.00元)

(来源:古籍新书报 2014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