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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 14:10:44   作者: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出联[2011]  19 号

 

 关于申报2012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保证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顺利实施与按期完成,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3月开展2012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的原则

  1.重点资助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重点资助具有重要文化传承和积累价值,弘扬民族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3.重点资助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大成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4.重点资助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5.重点保证已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内的项目,适当兼顾规划外的重要项目。

  6.重点资助古籍整理项目,适当兼顾高质量的古籍研究著述。

  二、申报项目的范围和学术要求

  1.古籍是指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

  2.古籍整理项目(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资料汇编、索引、书目等)必须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

  3.整理方式要符合学术规范,体例完善,在学术上要有创新。

  4.提倡开拓新选题,注重原创性。

  5.研究著述主要是指与古籍密切相关的专题研究,不包括个人文集和多人合作的论文集等。

  6.对于没有版本价值、未经认真整理、只对已出版的古籍进行简单汇编加以影印的项目不予资助。

  7.以前申报过的重大项目,如有新增子项目也须重新申报评审。

  三、申报项目的数量和品种

  1.专业古籍出版社和具有古籍出版范围的其他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20种。

  2.非专业古籍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种。

  3.在所申报的项目中,重点是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项目。

  四、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1.此次申报的项目只限于已签订出版合同且收到书稿、列入2012年度出版计划,并可保证在2013年3月底前如期出版的项目(凡拟在2012年3月以前出版的项目,均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2.此前已获得古籍小组资助,并已正式签订《出版补贴项目议定书》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外宣资金资助的项目也不得申报。

  3.此前出版补贴评议中未获通过的项目,如果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亦不得再次申报。

  4.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其出版资助由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统筹安排,不在申报之列。

  5.申报材料中须附有申报项目的详细目录、书稿清样(不少于20页)、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的著作权情况和著作人简介。

  6.申报单位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格式规范,叙述明了,字迹清晰,必填项必须填写,出版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凡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材料,均视为无效。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表纸质材料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2月15日以前一式五份寄至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表(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华古籍网下载。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古籍办

  邮编:100052

  邮箱:ldxz@163.com

  联系人:李树玲  齐浣心

  电话:(010)83138146  83138145

 

  附件:1./pic/upload/files/全国古籍整理资助项目申报表(20111128).doc

      2./pic/upload/files/2012年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汇总表(20111128).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文化  出版  古籍整理  资助  通知

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

全国各古籍出版社及相关出版社。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1年 月  日印发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