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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2-24 10:07:54   作者: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  

 

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

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古籍经费”)资助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古籍经费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古籍整理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籍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古籍整理成果的出版。

第三条  古籍经费的资助对象是具有较高版本价值和重要文化传承价值,整理方法有所创新、整理成果有所突破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第四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遴选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评审程序。

    第五条  获得资助的出版物须在其封面或其他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古籍小组”)负责审定古籍经费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决定与古籍整理出版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古籍小组下设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古籍办”),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合署办公,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执行,经费下拨和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管;制订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资助项目评审、检查以及项目结项验收;制订古籍整理出版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古籍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直属企业,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或本部门、本系统出版机构申报资助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管、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承担古籍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2.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古籍办、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所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范围与要求

第十条  古籍经费主要资助的范围和要求如下:

1.古籍是指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

2.古籍整理方式主要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汇编、索引、书目等。研究著述原则上不予资助。

3.整理方式要遵循古籍整理出版规范,整理内容要符合学术规范和出版要求。

4.注重开拓新选题,提倡挖掘新的文献材料、利用新的整理方法、采用新的出版技术。

5.重点资助:

(1)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学术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3)具有较高史料价值、集大成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 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 已列入《20112020年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其出版资助另有安排,不在此项经费资助之列。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二条  古籍办每年10月31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通知。出版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申报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合法出版机构。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必须在编辑出版古籍整理出版物方面具有良好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相应古籍专业编辑力量(申报项目的责编须持有全国古籍整理出版编辑培训班结业证书),具有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和条件。

3.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申报项目的详细目录、样稿(不少于50%)、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的著作权情况等。

4.申报单位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确保格式规范,内容翔实,叙述明了,数据准确,由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报项目须签订出版合同并列入下一年度出版计划,且已收到书稿并可保证在要求的时间内如期完成。

6.以前申报过的重大项目,如有新增子项目也须重新申报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1.在出版环节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2.存在版权纠纷或其他争议。

    3.此前已申报过但未获资助,再次申报时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

    4.没有版本价值,未经认真整理,只对已出版的古籍进行简单汇编加以影印。

    5.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已安排出版。

6.著作责任者已有项目获得资助但尚未完成。

7.申报材料缺失、不实或有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情况。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古籍小组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1.初审。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和十四条的规定,对出版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规定时间之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请表》、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单位自有著作权说明书)和出版物样稿(含原稿复印件、校样、样盘等)一式五份与《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汇总表》一并报送古籍办。

    2.复审。古籍办汇总报送的申报材料,逐项检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申报项目经复审合格后,按专业分类进入评审程序。

    3.评审。古籍办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

    (1)初评。古籍办根据申报材料的专业分类,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以古籍小组成员为主体的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学术评审委员会,并按专业方向分若干学术专家初评小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及资助等级。

    (2)复评。由学术专家初评小组负责人向学术评审委员全体会议介绍本小组评审情况及结果,经过全体会议充分交流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等级,并由学术评审委员会召集人及监票人签字确认。

    (3)终评。古籍办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以出版专家为主的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出版、财务专业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出版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依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拟资助项目的等级和规模,按照当年古籍整理专项经费的预算额度,确定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并由出版专家评审委员会召集人签字确认。

    4.公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经古籍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公告。公示期满后,经古籍小组批准,对当年资助项目予以公告。

第五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公告后30日内,古籍办向各出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获资助项目通知书,并签订《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古籍办、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出版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凡逾期不签订协议者,视为放弃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每个项目的出版资助经费分为二次拨付。首次拨付款为资助总额的70%,于项目获得资助当年拨付,余款待项目完成并结项验收后拨付。在《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的项目,结项验收后古籍办下达通知,拨付30%的余款;申请延期并获得批准的项目,古籍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预算安排情况,于结项验收后拨付30%的余款。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所资助出版物的整理、编辑、翻译、稿酬、版权、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资助项目的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古籍整理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项目实施、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廉洁保障制度,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须退回指定帐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须填写并提交《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变更事项申请表》(见附件1),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三份报古籍办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古籍办暂停拨款。

1.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的出版形式。

4.变更项目的出版规模。

    5.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6.项目延期完成。

7.终止项目。

8.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古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出版资助的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开展自查工作并据实填写《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见附件2),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所辖(或本部门、本系统)出版单位承担的资助项目审查意见(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连同《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报送古籍办。古籍办根据检查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或实施进度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出版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函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古籍办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结项申请表》(见附件3)及资助项目成果各3份,申请结项验收。
  2. 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结项验收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的初审工作,依据本办法和《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协议书》对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和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在《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结项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填写初审及结项验收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资助项目成果各3份报送古籍办。
  3. 古籍办收到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验收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的复核工作,并在《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结项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填写复核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验收结果通知书各2份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及承担项目的出版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古籍办对资助项目成果安排专家进行编校质量检查。初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由古籍办反馈至出版单位进行复核,核查情况和整改措施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古籍办;对检查结果存在争议的项目由古籍办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复审,确定编校质量检查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结项验收不合格及出版成果编校质量不合格的项目由古籍办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古籍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并对部分资助项目进行期中或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出版管理规定者,古籍办视情况给予批评、通报、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古籍办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下一年度资助项目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 资助项目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 资助项目成果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规模严重不符的。
  4. 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
  5. 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6. 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7. 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的。
  8. 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的。
  9. 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古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变更事项申请表》

      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年度检查表》

      3.《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结项申请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